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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洗錢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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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洗錢刑事條款的準備工作於1986年啟動。1在國際層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於1989年7月在法國倡議下,於巴黎舉行的七國集團(G7)峰會上成立,以應對銀行體系和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威脅。2

1990年,瑞士在其刑法典中引入了兩項新罪名:第305bis條規定的洗錢罪,以及第305ter條規定的金融交易中缺乏應有謹慎罪。3後一條款處罰任何在執業過程中,未以視情況所需之謹慎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而接受、保管或協助投資或轉移屬於第三方的資產的人。據Tribune de Genève稱,《盡職調查協議》中的義務用了十三年才獲得法律效力,根據第305ter條,未核實帳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銀行家可被判處最高一年監禁。4

洗錢的刑事化標誌著一次決裂。保護客戶隱私再也不能成為犯罪來源資產的擋箭牌。銀行家如果明知而接受此類資產,或疏於核實其受益人的身份,就須承擔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銀行保密被解除,各機構必須建立盡職調查程序。

然而,這次決裂仍不徹底。洗錢以上游犯罪為前提,而逃稅當時並不屬於上游犯罪。因此,外國納稅人未申報的資產不在這些條款的適用範圍之內。數年後通過的聯邦《反洗錢法》(AMLA)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大至所有金融中介機構,並設立了一個報告辦公室。5第H部分將詳細探討這一框架。稅務問題直到2008年至2017年危機結束時才得到解決,本部分第III章將追溯這一過程。

日期里程碑
1977年基亞索醜聞;銀行的第一份《盡職調查協議》
1979年基亞索事件主犯被定罪
1986年啟動制定反洗錢刑事條款的準備工作
1989年在巴黎G7峰會上成立FATF
1990年引入《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

注意。1990年的洗錢刑事化,在不存在上游犯罪的情況下,並不適用於僅僅未向外國稅務機關申報的資產。犯罪資產與未納稅資產之間的區分,塑造了金融中心近二十年的格局,直至銀行客戶保密危機的到來。

註釋

  1. 日內瓦大學,前引文件。↩
  2. 日內瓦大學,前引文件。↩
  3. 日內瓦大學,前引文件,其中提到《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所規定罪名的設立;關於1990年引入第305ter條,另見Tribune de Genève,2016年5月30日。↩
  4. Tribune de Genève,2016年5月30日,前引。↩
  5. 1997年10月10日《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聯邦法》(《反洗錢法》,AMLA;LBA,SR 955.0),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在聯邦警察局內設立了洗錢報告辦公室;“Rétrospective des 25 ans de la loi sur le blanchiment d’argent”,La Vie économique,2023年3月。↩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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