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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採納OECD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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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機加大了國際社會對庇護未申報資產的金融中心的壓力。面對鉅額赤字,各國政府力圖追回稅收收入。在二十國集團(G20)著手處理這一問題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佈了未執行其資訊交換標準的司法管轄區名單。1

在這一壓力下,瑞士改變了立場。據Le Temps報道,此前一直稱銀行保密不容談判的聯邦主席Hans-Rudolf Merz宣佈,瑞士今後將適用OECD關於稅務行政協助的標準。2這一於2009年3月作出的決定,標誌著在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中逃稅與稅務欺詐之區分的終結。3

隨後,瑞士重新談判了其雙重徵稅協定,以納入符合OECD標準的資訊交換條款。此後,外國當局只要提出的請求足夠明確,即可應請求獲取有關其納稅人的銀行資訊,包括單純逃稅的情形。針對以行為標準識別的納稅人類別的集體請求,也逐步獲得認可。

2010年發表的一項研究指出,瑞士或可在談判中以資訊交換換取讓步,並提出疑問:瑞士的離岸財富管理人是否已開始優先招攬新興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的富裕客戶。4這一觀察預示了客戶群體的地域轉移——以下各章將對此加以考察——以及由此產生的特殊風險,尤其是在打擊腐敗和洗錢方面。

轉向OECD標準並未終結種種困難。行政協助請求成倍增加,相關程序在瑞士法院引發了大量上訴,各機構還不得不處理與資產從未申報過的客戶有關的複雜情況。特別是來自美國的壓力依然強大,本章第二部分將說明這一點。

註釋

  1. 2009年4月2日G20倫敦峰會公報,宣佈針對不合作司法管轄區的措施,以及OECD於同日公佈的名單;Saint-Amans, Pascal,La Vie économique,2009年6月,同上引。↩
  2. “Dès 2008, les événements qui conduiront à la mort du secret bancaire se succèdent”,Le Temps,2013年12月15日。↩
  3. 聯邦委員會2009年3月13日關於採納OECD行政協助標準的決定,以及瑞士於2009年3月20日撤回對《協定範本》第26條的保留;Saint-Amans, Pascal,“Le standard de l’OCDE : origine, mise en œuvre et signification pour la Suisse”,La Vie économique,2009年6月。↩
  4. “La reconfiguration du secret bancaire suisse”,同上引。↩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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