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溫和且限制較少的法律
關於瑞士銀行監管歷史的研究將1934年11月8日的法律描述為一部“調和性的、限制較輕的法律”。1這一評價凸顯出,立法者力圖回應銀行倒閉所引發的擔憂,同時又不妨礙一個被視為國家繁榮所不可或缺的行業的迴旋餘地。
該研究還引述了阿爾高州一位農民黨議員 Roman Abt 的話。他在國民院宣稱,銀行是國民財富的匯集點,銀行的增長與國民經濟的繁榮是一回事,因此,僅僅因為銀行虧損所激起的敵意而立法針對銀行,是不相稱的。2這一立場概括了立法者所面臨的兩難:既要滿足那些以近期倒閉事件為依據、主張嚴格控制者的要求,又不能損害一個被認為至關重要的行業。
該研究引述的1935年3月《Financial Times》上的一篇評論指出,若聲稱新法律使國家銀行和委員會能夠在各個方面監督銀行的業務,那是錯誤的,因為這並非該法律所追求的目標,銀行可以照常開展業務。3由此,1934年的法律建立了一個溫和的監管框架,給各機構留下了廣泛的自主空間。
這種溫和可以從以下幾個因素得到解釋:銀行界對立法過程的影響;瑞士重視聯邦制和經濟自由的政治文化;以及金融中心的聲譽建立在其謹慎保密和外國客戶信任之上的信念。它產生了長遠的影響:瑞士的銀行監管長期以來一直比其他國家寬鬆,直到21世紀危機之後的改革為止。
註釋
- Histoire de la régulation des banques en Suisse,日內瓦,Droz,第一部分結論,於 Cairn.info 查閱(2026年9月)。↩
- Histoire de la régulation des banques en Suisse,同上。↩
- Histoire de la régulation des banques en Suisse,同上,引述1935年3月2日的 Financial Times。↩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