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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心對非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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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原則是針對單個機構制定的。尚待探討的是,能否為整個金融中心制定這些原則。貿易、銀行和資產管理領域的行業總會與聯邦一道,已經編制了若干良好實踐指南,其中包括一份關於在大宗商品貿易中落實《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的指南。各專業協會也已通過了行為準則。1 這些文件都是一般性的:沒有一份專門涉及非洲,而令金融中心遭受定罪和聲譽損失的案件恰恰集中在非洲。

由日內瓦貿易、銀行和諮詢服務各協會通過一部金融中心非洲憲章,可以吸納本章的七項原則,並在此基礎上增加集體承諾。這些承諾可以包括:成員貿易商公開其向非洲國家支付的款項;以資源為擔保的貸款的透明度和可持續性標準;與符合既定標準的非洲銀行保持代理行關係;為培養非洲專業人才作出貢獻;以及與設在日內瓦的非洲當局和民間社會組織定期對話。這部憲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H部分無論如何已經表明了自律的侷限。但它將為金融中心提供一套連貫的話語,可以約束其成員,也可以接受批評者的檢驗。日內瓦將藉此在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因為其競爭對手中沒有一個作出過這樣的承諾。上文所述的非洲方面的期待也將在其中得到回應。至於日內瓦與非洲的關係,它將在其中找到三個世紀的歷史都未曾賦予它的框架。

註釋

  1. 瑞士聯邦外交部(FDFA)和瑞士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委託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編寫),The Commodity Trading Sector: Guidance on Implementing 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伯爾尼,2018年:“本指南的目標是支持企業依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就其自身活動及其供應鏈開展人權盡職調查”;多方利益相關者諮詢小組彙集了 Cargill、Glencore、瑞士貿易與航運協會(Swiss Trading and Shipping Association)、Bread for All、Public Eye、Swissaid、日內瓦州以及聯邦當局;六項要素(政策承諾、影響的識別與評估、預防與緩解、監測、溝通、補救);SECO,“Matières premières”(大宗商品)(首份關於貿易領域人權盡職調查的指導原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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