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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實務人士使用的解讀框架:信貸交易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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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對交易進行定性的傳統承襲自十六世紀的法官們,至今仍有其實際用處。面對一項融資交易時,瑞士執業者必須確定其法律性質,因為適用的制度、所需的許可以及合規義務都取決於這一定性。

第一個問題涉及合同的性質。消費借貸受《瑞士債務法》(CO)第312條及以下各條調整,使放貸人負有轉移一筆款項所有權的義務,借款人則負有返還等額款項的義務。在商事領域,即使沒有約定,也應支付利息(CO第313條第2款)。一項以買賣、投資或參股形式呈現的交易,視其特徵,實際上可能構成借款,反之亦然。

第二個問題涉及活動的職業性。以職業方式接受公眾存款僅限於銀行和經許可的機構(《瑞士聯邦銀行法》(BankA)第1條第2款),而《銀行條例》則具體規定了一項活動自何時起被視為以職業方式進行。1因此,以向大量人士借入的資金為一項活動提供融資,可能落入銀行立法的適用範圍,而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從事該活動將產生刑事後果。

第三個問題涉及對借款人的保護。借款人為消費者的,《聯邦消費信貸法》對形式、資訊披露、信用評估和最高利率作出規定。借款人為企業的,合同自由的空間更大,但關於顯失公平和高利貸的一般規則仍然適用。

第四個問題涉及反洗錢。非銀行中介機構以職業方式開展的信貸交易,原則上屬於《反洗錢法》(AMLA)的適用範圍,並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盡職調查義務。2所借出資金的來源、借款人的身份以及信貸的用途都必須有文件記錄。

最後,第五個問題涉及經濟實質。正如面對附回購權買賣的日內瓦法官一樣,執業者必須核實交易形式是否與其實質相符。稅務機關、監管機構和法院會對掩蓋交易真實性質的安排重新定性。

注意。融資交易的定性決定其整個法律制度。定性錯誤可能導致須經許可的活動在未取得所需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導致某些條款無效,或引發刑事訴訟。對於任何非常規結構,事先進行法律審查必不可少。

註釋

  1.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2017年9月1日關於修訂第2008/3號通函“Dépôts du public auprès d’établissements non bancaires”(Public deposits with non-banks)的新聞稿: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經修訂《銀行條例》允許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接受最高100萬瑞士法郎的公眾存款,即使存款人超過20名亦可,但前提是這些存款“既不用於投資,也不計息”(沙盒),用於為主要的商業或工業活動提供資金的情形除外;必須告知存款人不受監管且不享有存款保護;結算帳戶的期限由七個工作日延長至60天。 ↩
  2. 1997年10月10日《聯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第2條第3款a項(開展信貸交易的金融中介機構)以及第3條至第8條(盡職調查義務: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澄清、文件記錄、組織措施);文本於lexfind.ch查閱。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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