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社會:公民、市民、本地出生者與居民
十八世紀的繁榮伴隨著明顯的社會和法律分層。日內瓦的人口分為若干享有不同權利的類別。公民(citoyens)是在城內出生的公民之子或市民之子,可以擔任任何公職。市民(bourgeois)通過購買獲得市民身份,可以參加大議會(Conseil général),但不能擔任某些職務。本地人(natifs)是在日內瓦出生、父母為居民者,被剝奪政治權利,並被排斥於某些行業之外。居民(habitants)是獲准在城內居住的外國人,其權利更加有限。最後,臣民(sujets)是日內瓦鄉村地區的居民。1
這種等級制度產生了相當大的經濟影響。Fabrique若干行業的師傅資格僅限於公民和市民,這使本地人只能處於從屬地位。市民身份的高昂價格限制了較不富裕的難民出身家庭的社會上升。公職,進而政治權力,集中在少數貴族家族手中,他們在小議會(Petit Conseil)中任職並控制著國家。
人數日益增多的本地人對這些歧視心懷不滿。他們中許多人是技術嫻熟、受過教育的工匠,為該城的繁榮作出貢獻,卻既不能參與城市治理,也無法獲得Fabrique中最有利可圖的職位。他們的訴求將助長十八世紀的政治動盪,第五章對此有所描述。
因此,十八世紀的日內瓦社會呈現出鮮明的反差。它是歐洲受教育程度最高、最繁榮的社會之一,而在政治權利方面又是最不平等的社會之一。經濟繁榮與政治排斥之間的這種張力,直至舊制度結束,一直是日內瓦歷史的推動力量之一。
注意。十八世紀日內瓦的繁榮建立在一種法律等級制度之上,這種制度將大多數人口排斥於政治權力和某些經濟活動之外。金融中心的鉅額財富正是在這一框架內形成的,而其內在張力引發了一再出現的政治危機。
註釋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日內瓦國家檔案館),“Genève au XVIIIe siècle”(archives-etat-ge.ch):公民(享有完全政治權利)、市民(有限參與)、本地人(居民之子,1738年後獲准從事所有行業)、居民(外國人及其後代,被排斥於“高貴”職業之外)和臣民(無政治權利的農村人口);本地人和居民“沒有任何政治權利,[……]不得不等到該世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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