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貿易與金融領域的仲裁
仲裁在大宗商品貿易中佔有特殊地位,G部分和H部分將對大宗商品貿易作出介紹。石油、金屬、穀物或食糖的買賣合同幾乎都含有仲裁條款,往往約定由設在倫敦的專門機構(如穀物、油籽或食糖行業協會)仲裁,或由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等綜合性機構仲裁,仲裁地設在日內瓦、倫敦、巴黎或新加坡。1糾紛涉及貨物的質素和數量、交貨延誤、付款違約、不可抗力、制裁以及合同終止。
日內瓦是眾多貿易公司的所在地,承辦其中一部分仲裁,並聚集了專門從事這一領域的律師和仲裁員。貿易商、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對貨物進行認證的檢驗公司、保險公司和律師同時匯聚於此,使該市成為解決貿易糾紛的天然場所。
在金融領域,仲裁不那麼普遍,因為銀行合同通常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儘管如此,仲裁在某些糾紛中正在發展:銀行與機構客戶之間的糾紛、涉及結構性產品的糾紛、金融機構股東之間的訴訟,以及因併購而產生的糾紛。仲裁的保密性對希望避免法庭程序公開性的當事人頗具吸引力。
銀行與其私人客戶之間的糾紛,首先屬於調解的範圍——《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為私人客戶提供服務的機構必須參加調解——其次屬於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瑞士仲裁中心是為此目的而獲認可的調解機構之一。2調解比訴訟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使許多糾紛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即可解決。
註釋
- 穀物與飼料貿易協會(GAFTA),“Arbitration”頁面(gafta.com):GAFTA仲裁規則(第125號規則,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被納入其全部標準合同;仲裁地在倫敦,實行兩級仲裁(先由一審仲裁庭審理,再由上訴委員會審理),並設有快速程序(第126號規則)。 ↩
- Berne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ge”, bern-cci.ch(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