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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仲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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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的仲裁傳統,除阿拉巴馬號案之外,還可追溯至A部分所述的中世紀集市上的商人司法,以及C部分所討論的、散居各地的胡格諾派商人為避開各國法院而訴諸的仲裁。現代仲裁於二十世紀在日內瓦發展起來,伴隨著國際聯盟以及1919年在巴黎成立的國際商會(ICC);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將瑞士作為其首選的仲裁地之一。1

自二十世紀初起,日內瓦商會便制定了仲裁規則並管理仲裁程序,此後與瑞士其他商會聯手,於2004年制定了《瑞士國際仲裁規則》,又於2012年設立了瑞士商會仲裁院(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該機構於2021年由瑞士仲裁中心取代。2這些規則旨在為瑞士和外國企業提供高效的程序,其靈感來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規則。3

1987年通過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其第12章於1989年生效——使瑞士擁有了世界上最為自由的仲裁法之一,鞏固了日內瓦和蘇黎世作為仲裁地的地位。42021年的修訂對該章進行了現代化改革,尤其是允許在撤銷程序中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英文書狀。5

這段歷史表明,日內瓦在國際仲裁中的地位是在傳統支撐下有意識地作出立法和制度選擇的結果。它也提醒人們,這一地位面臨著來自巴黎、倫敦、新加坡、香港、斯德哥爾摩及其他中心的競爭,這些中心都在投資於其機構和法律。維持日內瓦的地位,需要持續關注法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質素。

註釋

  1. Wikipedia(英文),詞條“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該組織成立於1919年(大西洋城大會),秘書處設在巴黎,首任主席為Étienne Clémentel;國際仲裁院成立於1923年;在90多個國家設有國家委員會,成員遍及170多個國家。 ↩
  2.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A Swiss ‘(R)Evolution’: SCAI Becomes the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and Enacts New Arbitration Rules”(2021年):《瑞士國際仲裁規則》(Swiss Rules)於2004年由瑞士各商會通過;2012年修訂引入緊急仲裁員制度,瑞士商會仲裁院(SCAI)成為管理機構;SCAI於2021年改組為瑞士仲裁中心,Swiss Rules 2021於2021年6月1日生效(電子提交、遠程聽證,快速程序門檻維持在100萬瑞士法郎)。伯爾尼商會也確認瑞士仲裁中心成立於2021年。 ↩
  3. Chambre de commerce, d’industrie et des services de Genève, Genève, un centre mondial réputé pour l’arbitrage international,小冊子(2026年9月訪問)。 ↩
  4. 1987年12月18日《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droit-bilingue.ch),第12章(第176條及以下)關於國際仲裁的規定。 ↩
  5. 2020年6月19日修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2章的聯邦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20 4179;BBl 2018 7153;droit-bilingue.ch上《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6條的註釋)。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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