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國際仲裁地
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地位,建立在三項基礎之上:一部開放的法律、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撤銷的單一快速救濟途徑,以及依據《紐約公約》在全球範圍內執行仲裁裁決。本文介紹其法律框架、仲裁機構、日內瓦仲裁的主要適用領域,以及制裁和其他競爭仲裁地目前給它帶來的壓力。
法律框架
仲裁地在瑞士的國際仲裁,適用1987年12月18日《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2章,該法於1989年生效。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6條第1款,凡仲裁地在瑞士、且仲裁協議至少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在瑞士既無住所、慣常居所,亦無註冊地的仲裁,均適用該章。第176條第2款允許當事人排除該章的適用,轉而約定適用《瑞士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該章經2020年6月19日聯邦法律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內容之一是允許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撤銷程序中以英文提交書狀。本書第F3章指出,該法賦予當事人廣泛的意思自治,並限制國家法院的干預;此外,它規定對仲裁裁決只能提出一次異議。
日內瓦工商服務業商會(CCIG)的一份宣傳冊特別強調了最後這一特點。宣傳冊解釋說,瑞士法僅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主要是違反基本程序權利)允許對裁決提出異議,而且瑞士只提供一種直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的撤銷之訴,聯邦最高法院會在數月內作出裁判。第F3章認為,將司法審查集中於一家經驗豐富、審理迅速的法院,是瑞士作為仲裁地的主要吸引力之一。
境外執行與中立的價值
在日內瓦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在各國流通。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公約現狀表,該公約共有172個締約國。瑞士於1958年12月29日簽署該公約,1965年6月1日批准,公約於1965年8月30日對瑞士生效。
第F3章還補充了一個非正式的因素。一家中國公司與一家巴西公司、一家石油公司與一個產油國,或一家貿易商與其供應商,之所以選擇日內瓦,恰恰是因為雙方在那裡都不佔主場優勢。瑞士的中立傳統、其制度的穩定性及其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經驗,都增強了這種信任。該章將這一傳統追溯至1872年的Alabama仲裁案。
仲裁機構
據伯爾尼商會介紹,瑞士仲裁中心由巴塞爾、伯爾尼、日內瓦、納沙泰爾、提契諾、沃州、瑞士中部和蘇黎世的工商會與瑞士仲裁協會於2021年共同創立,是瑞士商會仲裁院(SCAI)的直接法律繼承者。該中心依據《瑞士國際仲裁規則》管理國際和國內仲裁案件;CCIG的宣傳冊稱,該規則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為基礎,並針對機構仲裁作了調整。該中心還負責管理調解案件,並經聯邦財政部認可,依據《金融服務法》擔任客戶與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糾紛的調解機構。
Kluwer Arbitration Blog於2021年概述了這一沿革。瑞士各商會於2004年通過《瑞士規則》後,2012年的修訂引入了緊急仲裁員制度,同時由SCAI擔任管理機構。2021年,SCAI更名為瑞士仲裁中心;同年6月1日,《2021年瑞士規則》生效,引入了電子立案、遠程開庭以及門檻仍為100萬瑞士法郎的快速程序。
許多仲裁地在日內瓦的案件由其他機構管理,特別是位於巴黎的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根據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於2025年6月概述的ICC 2024年統計數據,當年新受理案件831件,管理案件總數1,789件,當事人來自136個國家或地區。當年最常見的仲裁地依次為倫敦(96件)、巴黎(90件)、新加坡(28件)、迪拜(23件)和多哈(19件)。ICC報告稱,2025年新受理案件881件,涉及來自147個法域的2,531名當事人,仲裁地分佈於70個國家的123個城市。日內瓦也有臨時仲裁;而1983年根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倡議設立的國際體育仲裁院則設在洛桑。
日內瓦仲裁的適用領域
大宗商品貿易是仲裁最為根深蒂固的領域。石油、金屬、穀物或食糖合同幾乎都含有仲裁條款,通常約定由倫敦的專業機構仲裁,或由ICC仲裁,仲裁地為日內瓦、倫敦、巴黎或新加坡。GAFTA規則是倫敦模式的典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125號規則被納入所有GAFTA標準合同,規定了初審和上訴委員會兩級程序。日內瓦聚集了眾多貿易公司及為其服務的銀行、檢驗機構和保險人,承接了其中一部分爭議。
在銀行業,仲裁較不常見,因為銀行合同通常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根據第F3章,仲裁正在以下領域發展:與機構客戶的糾紛、結構性產品、金融機構的股東糾紛以及併購交易,這些領域都重視保密性。投資仲裁構成第三個領域。據Foraus於2012年1月17日發表的一份文件,瑞士已締結120多項雙邊投資協定,其協定網絡規模位居世界第三,僅次於德國和中國。
仲裁地當前面臨的壓力
制裁給涉及被列名當事人的程序帶來了新的問題。在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中(Lenz & Staehelin於2026年4月23日對此作了評註),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屬於強制性規範,可以阻止在瑞士執行一家安哥拉公司獲得的LCIA仲裁裁決;該公司41%的股份由一家受制裁的俄羅斯實體持有並受其控制。在制裁適用期間,該請求權視為延期,但可以向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申請例外許可。
國家法院也正在成為競爭者。自修訂後的《瑞士民事訴訟法》於2025年1月1日生效以來,各州可以將國際商事糾紛交由商事法院審理,並允許以英語作為訴訟語言。根據Baker McKenzie於2025年8月26日的概述,依該法第6條第4款c項,這要求至少一方當事人從事商業活動、爭議金額不低於10萬瑞士法郎、當事人明示同意,且一方當事人在境外有住所。Genève attractive於2026年3月6日報道,日內瓦正在起草一項法案,預計於2026年春季提交。
要點總結
一家法院,有限理由。在日內瓦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能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一次異議,理由範圍狹窄,並在數月內審結。
沿革清晰的仲裁機構。《瑞士規則》始於2004年,現行版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由同年成立的瑞士仲裁中心管理。
制裁延伸至執行環節。自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3月13日判決以來,在制裁適用期間,有利於受制裁當事人的仲裁裁決可能在瑞士無法執行。
資料來源
- 1987年12月18日《瑞士聯邦國際私法》(SR 291)第176條,經2020年6月19日聯邦法律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droit-bilingue.ch
- 日內瓦工商服務業商會,Genève, un centre mondial réputé pour l'arbitrage international,宣傳冊,ccig.ch,2026年9月查閱
- UNCITRAL,1958年《紐約公約》現狀,uncitral.un.org,2026年9月查閱
- 伯爾尼商會,"Arbitrage",bern-cci.ch,2026年9月查閱
-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A Swiss '(R)Evolution': SCAI Becomes the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and Enacts New Arbitration Rules",2021年
- ICC 2024年統計數據,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概述,2025年6月;ICC 2025年統計數據,iccwbo.org
- 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witzerland",2026年9月查閱
- GAFTA, "Arbitration",gafta.com,第125號規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Foraus, "Les cinquante ans du réseau suisse d'accords de promotion et de protection des investissements",2012年1月17日
- 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Lenz & Staehelin 2026年4月23日評註
- 聯邦委員會2023年9月6日新聞稿;Baker McKenzie,2025年8月26日;Genève attractive, "À Genève, l'idée d'un tribunal de commerce gagne du terrain",2026年3月6日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