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的第102條:企業必須證明什麼
《瑞士刑法典》(SCC)第102條第2款規定,公司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以防止某些犯罪(包括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應受處罰。每一宗訴訟的核心問題在於:哪些措施是合理且必要的?三宗日內瓦案件已逐步對這一問題給出了更為明確的答案。1 僅有行為守則是不夠的:必須按國家和交易對手類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與這些風險相稱的中間人遴選和監控程序,進行付款核查、培訓,設立舉報渠道,實施獨立控制,並對預警信號作出有記錄的回應。這些案件表明,被定罪的公司雖有成文規則,實踐中卻置之不顧,而瑞士聯邦檢察署評判的正是這種實踐。
對日內瓦的貿易商而言,這一不斷發展的判例具有實際意義:它界定了反腐敗合規計劃的最低內容(下一節將詳細闡述),並確定了舉證責任。被追訴的公司必須以證明文件證明,其措施在事實發生時已經存在、有效運作並得到執行,否則即使沒有任何高管參與共謀,公司也會被定罪。由此,文件記錄除了合規本身之外,也已成為公司的法律保護。
註釋
- 瑞士聯邦檢察署2024年8月5日新聞稿:經四年調查,以簡易處罰令判處 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200萬瑞士法郎罰金及1.5億美元補償性追繳,理由是其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以防止”一名業務夥伴在2011年收購剛果民主共和國兩家礦業公司少數股權過程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並就其他方面(2007—2017年)作出終止訴訟的裁定;Public Eye 2019年10月17日新聞稿:針對 Gunvor 的簡易處罰令(《瑞士刑法典》第102條,400萬瑞士法郎罰金,9000萬瑞士法郎補償性追繳,“內部組織存在嚴重缺陷”);Wikipedia (en),詞條“Trafigura”:2025年瑞士法院就在安哥拉支付430萬歐元賄賂(2009—2011年)一事,判處該公司及其前首席運營官 Mike Wainwright 有罪。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