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刑法典》第102條
2003年生效的《瑞士刑法典》(SCC)第102條確立了企業的刑事責任。1該條區分兩種責任形式。第1款規定的補充責任,適用於在企業內部、在按其經營宗旨開展商業活動過程中實施的任何重罪或輕罪,前提是由於企業組織缺陷,該罪行無法歸責於任何特定自然人。第2款規定的主要責任,不論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如何,均適用於一份有限的罪名清單——包括參與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以及賄賂瑞士和外國公職人員——前提是企業應因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防止該罪行而受到譴責。2
企業所受刑罰為不超過50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3這一上限相對於大型公司的營業額而言並不高,但另有補償性請求權作為補充。這一沒收措施使國家在涉案資產本身已不復存在時,可以主張相當於通過犯罪所獲利潤的金額。4正是這一請求權使對Gunvor、Glencore和Trafigura的定罪具有了財務分量:從數千萬到數億瑞士法郎或美元不等。
第2款下的責任以組織缺陷的指控為基礎。企業之所以受到處罰,是因為其未落實本可防止罪行發生的措施:行為準則、合規計劃、中介機構審查程序、付款控制、培訓和內部審計。這一指控使合規成為一項法律義務,違反該義務可受刑事處罰,遠遠超出單純的良好實踐範疇。一位法學學者將對Gunvor的定罪描述為適用第102條的教科書式案例:合規方面的缺陷使得賄賂款得以經由瑞士金融中心支付給外國公職人員。5
| 要素 | 內容 |
|---|---|
| 補充責任(第1款) | 在企業內部實施的罪行,因組織缺陷而無法歸責於自然人 |
| 主要責任(第2款) | 罪名清單(包括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洗錢),以及未採取組織措施 |
| 刑罰 | 不超過50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 |
| 補償性請求權 | 相當於通過犯罪所獲利潤的金額 |
| 檢控機關 | 就賄賂外國公職人員而言為瑞士聯邦檢察院 |
要點。《瑞士刑法典》第102條使得對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以防止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洗錢的企業定罪成為可能。罰金上限為500萬瑞士法郎,但吸收犯罪利潤的補償性請求權可達數千萬乃至數億。
註釋
- 企業刑事責任最初規定於《瑞士刑法典》第100quater條(SCC),自2003年10月1日起生效(AS 2003 3043),隨著《刑法典》總則修訂後成為《瑞士刑法典》第102條;Jeanneret, Yvan, 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e l’entreprise (art. 102 CP),演講稿,蘇黎世大學,ius.uzh.ch(2026年9月訪問)。 ↩
- 《瑞士刑法典》第102條:企業的補充責任(第1款),即在企業內部、在開展商業活動過程中實施的重罪或輕罪因組織缺陷無法歸責於任何特定自然人的情形;以及就所列罪名(包括賄賂和洗錢)承擔的主要責任(第2款),即企業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的情形;罰金不超過500萬瑞士法郎;Haute école Arc,“Responsabilité pénale subsidiaire de l’entreprise : peut-on faire juste en faisant faux ?”,he-arc.ch(2026年9月訪問)。 ↩
- RTS,“L’entreprise Trafigura écope d’une amende et certains accusés de prison ferme pour corruption en Angola”,2025年1月31日;該文提及瑞士聯邦檢察院曾要求判處法律規定的最高金額500萬。 ↩
- 《瑞士刑法典》第71條(droit-bilingue.ch),第1款:“應予沒收的資產已不復存在的,法院應以國家對等金額的補償性請求權代替之”;第2款:“補償性請求權可能無法收回或將嚴重妨礙當事人重返社會的,法院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該請求權”;第3款:為執行補償性請求權而扣押資產;對企業的適用:Gunvor(補償性請求權9000萬瑞士法郎,2019年10月17日簡易處罰令)和Glencore(1.5億美元,2024年8月5日簡易處罰令)。 ↩
- Villard, Katia,“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e l’entreprise au regard de l’affaire Gunvor”,plaidoyer,2020年2月3日。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