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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保密義務的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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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法律第47條對能夠接觸銀行資訊的人員違反職業保密的行為予以處罰。《Le Temps》引述了該條的措辭:任何人以銀行管理機構成員或僱員、審計師或助理審計師、銀行委員會成員或其秘書處官員或僱員的身份,違反其依法負有的保密義務或其應遵守的職業保密,或者教唆或企圖教唆他人實施該行為的,處以最高兩萬法郎罰金或最長六個月監禁。1

多個來源強調,這一條款幾乎沒有引起任何辯論。據《Le Temps》報道,無論是國民院還是聯邦院,都未就第47條展開討論。2維基百科關於瑞士銀行客戶保密的詞條同樣指出,在審議程序的各個階段,第47條都未成為任何專門辯論的對象。3這種沉默與該條款在隨後幾十年中所獲得的重要地位形成了鮮明對比。

必須準確界定第47條所涵蓋的範圍。據 swissinfo 引述的聯邦檔案館歷史學家所言,早在1934年之前,私法就已規定銀行家負有保密義務,而第47條僅涉及對銀行客戶應享有的保密給予刑法保護。4銀行客戶保密作為銀行家對客戶負有的保密義務,源於合同以及對人格權的保護;1934年的法律增加了刑事制裁,從而大大擴展了其效力。

因此,1934年的創新在於刑事化。銀行僱員如披露有關客戶的資訊,除違反合同外,還構成依職權追訴的刑事犯罪。這種刑事化使外國當局獲取資訊變得困難得多,因為它們再也不能指望銀行僱員自願合作。多位作者還指出,該法律將這一保護擴展至非居民客戶。5

要素範圍
保密義務早已存在,以私法和合同關係為基礎
1934年法律第47條對保密給予刑法保護,處罰管理機構成員、僱員、審計師和監管機構成員違反保密的行為
最初的刑罰最高兩萬法郎罰金或最長六個月監禁
議會辯論未就第47條進行專門討論
受益人銀行客戶,包括非居民客戶

註釋

  1. Le Temps,2009年4月4日,同上。↩
  2. Le Temps,2009年4月4日,同上。↩
  3. 詞條“Secret bancaire en Suisse”,Wikipédia(法文),同上。↩
  4. “Le secret bancaire à la croisée des chemins”,swissinfo.ch(2026年9月訪問)。↩
  5. 詞條“Secret bancaire”,Wikipédia(法文)(2026年9月訪問);paradisfj.info,前引文章。↩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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