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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中的銀行客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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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47條至今仍然存在,只是經過了修訂。維基百科關於銀行客戶保密的詞條指出,該條現在規定,故意違反保密的,處最長三年的監禁刑;因過失違反保密的,處最高25萬瑞士法郎的罰款。1在歷次修訂中,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範圍和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不斷擴大,特別是為了懲處利用和披露非法獲取的銀行數據的行為。2

然而,銀行客戶保密並非絕對。它須讓位於聯邦和州立法所規定的作證義務或提供資訊的義務,特別是在刑事和民事訴訟中。它還須讓位於《反洗錢法》(AMLA)規定的報告義務、司法和行政事務中的國際互助,以及稅務事務中的自動資訊交換。E部分將追溯自20世紀末以來這些例外如何不斷增多,以至於從根本上改變了保密相對於外國當局的效力範圍。

儘管如此,銀行客戶保密仍然具有重要功能。它保護客戶的私人領域,使其免受第三方、競爭對手和公眾的侵擾。它禁止銀行僱員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披露資訊。它有助於維繫客戶對銀行的信任。在個人數據已成為一種炙手可熱的資源的今天,這種保護依然具有充分的現實意義。

示例。銀行僱員如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客戶的帳戶對賬單交給第三方,現在將面臨最長三年的監禁刑。而在1934年,同樣的違規行為會使該僱員面臨六個月監禁或兩萬瑞士法郎罰金。最高監禁刑增加至原來的六倍,說明人們對銀行數據保護日益重視,儘管保密相對於外國稅務機關的效力範圍已經縮小。

註釋

  1. 詞條“Secret bancaire”,Wikipédia(法文),同上。↩
  2. 《瑞士聯邦銀行法》第47條第1款(BankA;SR 952.0),2009年1月1日版本(lexfind.ch):“任何人故意實施下列行為的:a. 以銀行的管理機構成員、僱員、代理人或清算人的身份,或以審計公司的管理機構成員或僱員的身份,洩露他人託付給其的秘密或其因職務或工作而知悉的秘密;b. 教唆他人違反職業保密,處最長三年的監禁刑或罰金刑”;第2款:過失情形下處最高25萬瑞士法郎的罰款;Wikipedia(法文),“Secret bancaire en Suisse”:1934年的法律規定“最長六個月監禁或五萬瑞士法郎罰金”,且第47條在議會中“未成為任何專門辯論的對象”;關於該條款後來擴展至披露和利用非法獲取數據的情形,參見 BankA 第47條第1款c項和第1款之二的現行措辭。↩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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