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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法院的銀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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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仲裁之外,日內瓦法院還處理大量銀行和金融訴訟,其性質隨著金融中心本身的變化而變化。典型的糾紛是客戶與其銀行或資產管理人之間就委託的履行、損失責任、費用和返傭(retrocessions)或有爭議指令的效力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由初審法院(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日內瓦州法院(Cour de justice)管轄,並最終由聯邦最高法院管轄;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資產管理委託和告知義務的判例十分豐富。1自2010年代以來,又增加了以下幾類糾紛:因銀行客戶保密終結而產生的糾紛,即客戶指責其銀行交出數據或關閉帳戶;與制裁和資產凍結有關的糾紛;以及清算人或欺詐受害投資者提起的責任訴訟。

這類訴訟有其自身特點。它具有技術性,促使日內瓦法院形成了為從業人員所認可的專業能力;它往往具有國際性,引發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它以法語進行,正如J部分所述,這有利於講法語的客戶,而迫使其他客戶進行翻譯。日內瓦的服務提供者所加入的、依《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設立的調解機構,在任何法院程序之前處理一部分與客戶的糾紛。2

註釋

  1. ATF 132 III 460(2006年3月22日判決,4C.432/2005):“《瑞士債務法》(CO)第400條第1款;資產管理合同;回扣和佣金(介紹費)的支付。委託人有效放棄管理人所收取回扣和其他收入之返還的條件”;放棄的前提是已就預期返傭及其規模獲得充分告知,且不得從沉默或對慣常做法的知悉中推定。ATF 138 III 755(2012年10月30日判決,4A_127/2012和4A_141/2012):“《瑞士債務法》第400條第1款;銀行進行的資產管理;返還其因分銷證券而獲得的回扣”;銀行有義務返還向其支付的尾隨佣金(trailer fees),包括同一集團內公司支付的部分(bger.ch)。 ↩
  2. 《瑞士金融服務法》第74條(FinSA)(droit-bilingue.ch):“金融服務提供者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應儘可能由調解機構通過調解程序解決。”除仲裁和調解外,瑞士仲裁中心還提供金融調解服務(“Ombuds-FIN”,swissarbitration.org)。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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