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承壓的銀行保密:最初的壓力

下載PDF(2頁)

在這一時期,銀行保密是金融中心的一項主要商業賣點。它保護客戶免受其本國稅務機關的追查,這些稅務機關只有在極為有限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客戶在瑞士資產的資訊。逃稅(soustraction fiscale),即未申報收入或財富要素,在瑞士法律下並不被視為可引起國際司法協助的違法行為,這與以使用虛假文件為前提的稅務欺詐不同。1

最初的國際壓力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特別是美國,試圖獲取罪犯和欺詐者所使用的瑞士帳戶的資訊。20世紀70年代中期,瑞士與美國締結了一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220世紀80年代初,瑞士還通過了一部關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3

這些文書使外國當局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尤其是在滿足雙重犯罪原則的條件下,在刑事案件中獲取銀行資訊。它們並未動搖對僅僅未申報其資產的外國納稅人所提供的保護。這一區分直到2009年一直是瑞士模式的核心,它招致了鄰國和國際組織越來越多的批評。

在這一時期,日內瓦金融中心發展出了規模可觀的財富結構安排業務:住所公司、基金會和外國信託,這些安排使資產持有得以組織,並在某些情況下得以隱匿受益人的身份。日內瓦的受託人、律師和資產管理人參與了這項業務。一些結構滿足了遺產規劃和資產保護的正當需求;另一些則被用於向稅務機關隱匿資產或掩蓋蹤跡。正如本章第二部分所示,1977年的《盡職調查協議》將試圖規範這些做法。

註釋

  1. 《聯邦直接稅法》(LIFD)第175條(droit-bilingue.ch):既遂逃稅,即致使稅款未被核定或最終核定不完整,處以罰款,罰款一般定為所逃稅款的金額,並可根據過錯程度減至三分之一或提高至三倍;第3款:自願披露不予處罰(措辭依據2008年3月20日的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LIFD第186條:使用偽造文件,即以欺騙稅務機關為目的,使用虛假、偽造或不準確的文件,如會計賬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工資證明,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不影響對逃稅的處罰(措辭依據2014年9月26日的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1973年5月25日《瑞士聯邦與美利堅合眾國刑事司法協助條約》(SR 0.351.933.6),自1977年1月23日起生效,以及1975年10月3日的聯邦實施法(SR 351.93);聯邦司法局,“Traité d’entraide judiciaire Suisse – USA”,rhf.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3. 1981年3月20日《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聯邦法》(《司法協助法》,IMAC;EIMP,SR 351.1);droit-bilingue.ch上的雙語目錄(2026年9月訪問)。↩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