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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客戶警惕義務的銀行

對貿易商施加的透明度和盡職調查義務,間接地波及銀行。一家日內瓦銀行若為一家須提交非財務事項報告、受歐洲注意義務約束或須就衝突礦產履行盡職調查的貿易商提供融資,便有必要了解這些盡職調查的結果。貿易商的缺失實際上會轉化為銀行的信用風險、聲譽風險,在某些情況下還會轉化為責任風險。因此,銀行將可持續發展和人權問題納入其信貸分析,採用問卷、合同條款以及與結果掛鉤的融資條件。1非政府組織已經認識到銀行是大宗商品貿易的控制節點,於是將其對所融資資金流的批評直接指向銀行本身。

這一發展使H部分與K部分相互靠攏:以2035年為視野加以考察的可持續金融,以排除、條件和報告等形式適用於貿易融資。為碳氫化合物、金屬和非洲農產品提供融資的日內瓦銀行,正因這些融資而受到其客戶、股東和監管機構的評判。由此,G部分所述的產業集群成為一個責任共擔的集群,其中每個參與者都在一定程度上要為其他參與者的做法負責。

註釋

  1. Stand.earth,2020年8月12日關於報告European Banks Financing Trade of Controversial Amazon Oil to the U.S.的新聞稿:自2009年以來,Credit Suisse、UBS以及ING Belgium、BNP Paribas、Natixis和Rabobank的日內瓦子公司為約1.55億桶運往美國煉油廠的厄瓜多爾石油提供了100億美元貿易融資,相當於約6600萬噸二氧化碳,等同於十七座燃煤電廠的年排放量;該報告記錄了洩漏、雨林破壞以及侵犯原住民權利的情況;Credit Suisse回應稱其行業準則針對的是項目融資,貿易不在其適用範圍之內;截至報告發布之日,沒有一家銀行修訂其準則。Public Eye,專題“Credit Suisse et UBS”(publiceye.ch):這兩家銀行已針對高風險活動——採礦和採掘業、石油和天然氣、林業和農業、化工和生物乙醇、基礎設施——制定了行業準則,該組織認為這些準則側重於管理財務風險和聲譽風險,其執行情況透明度有限。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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