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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之前:已遭侵蝕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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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銀行保密並非不可侵犯。前幾章已經表明,在刑事程序、國際司法協助以及反洗錢領域,銀行保密已經有所讓步。在稅務方面,瑞士區分逃稅與稅務欺詐:逃稅是單純的漏報行為,瑞士原則上拒絕為其提供協助;稅務欺詐則涉及使用偽造文件,瑞士對此提供協助。

與美國的關係構成了部分例外。2010年發表的一項研究指出,瑞士與美國之間的稅收協定自1951年起便已適用於狹義稅務欺詐以外的情形,而且雙方於1996年簽署了一項協議,將資訊交換擴展至“稅務欺詐或類似行為”,該概念以非窮盡方式加以界定。1不過,這一開放並未使美國當局能夠獲取那些僅僅未申報其資產的納稅人的資訊。

與歐盟(EU)之間,瑞士於2000年代中期簽訂了一項儲蓄稅收協議,規定對支付給歐洲居民的利息徵收預扣稅,稅款大部分轉交相關國家,但不進行任何自動資訊交換。2這一制度在為客戶所在國貢獻稅收的同時,保留了客戶的匿名性。它後來被自動資訊交換所取代。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則自1990年代末起開展了一場打擊有害稅收競爭和不合作司法管轄區的運動。為維護銀行保密,瑞士對《OECD稅收協定範本》中關於資訊交換的條款提出了保留。3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這一保留變得難以為繼。

要點。2008年以前,銀行保密在刑事領域已有所讓步,在稅務領域對美國也部分讓步。然而,逃稅與稅務欺詐的區分仍保護了那些僅僅未申報其在瑞士所持資產的外國納稅人。

註釋

  1. “La reconfiguration du secret bancaire suisse”,L’Économie politique,2010/2,於Cairn.info查閱(2026年9月)。↩
  2. 2004年10月26日瑞士與歐洲共同體關於儲蓄稅收的協議,2005年7月1日生效;瑞士聯邦外交部,“Échange automatique de renseignements en matière fiscale (ancien accord sur la fiscalité de l’épargne)”(稅務自動資訊交換(原儲蓄稅收協議)),europa.eda.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3. OECD,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1998年5月18日經OECD理事會批准的報告(oecd.org)。關於瑞士撤回對《協定範本》第26條的保留,見本章下文。↩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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