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日內瓦與公共債務
信貸問題既關係到私人,也同樣關係到年輕的日內瓦共和國——它本身也不得不借款,以資助防務、償還盟友並應對糧食短缺。檔案顯示,該城曾向盟友城鎮和私人借款,併為其債權人設定年金。1A部分第三章曾提到,早在上一個世紀,該城就不得不向里昂的美第奇銀行借款3500埃居,以湊足欠瑞士邦聯各成員的一筆款項。2
加爾文的教義同樣適用於這些公共借款。舉債的官員使整個共同體承擔義務,他必須審慎行事,出於正當理由,並且必須履行所作的承諾。國家對其財務承諾的忠實,與商人對其承諾的忠實一樣,都屬於誠信的要求。一個不償還債務的國家背叛了其債權人,毀掉了自己的信用,從而喪失未來的資源。
對於一個小共和國而言,這一要求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日內瓦無法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債權人,也無法依靠軍事力量獲得有利條件。它的舉債能力建立在按時償付的聲譽和制度的穩健之上。歷史學家常常提到日內瓦當局在預算上的審慎,這可以從這一約束的角度來理解。3
到十七、十八世紀,日內瓦與公共債務的關係將呈現另一種面貌:日內瓦的資本家成為外國,特別是法國君主制的主要放貸人。C部分將說明這種專業化的收益與風險——它在1770年代和1780年代的終身年金借款中達到頂峰,而對許多人來說,最終以大革命期間的損失告終。
當代金融中心仍帶有這段歷史的印記。瑞士公共財政的穩定——在聯邦層面由《瑞士聯邦憲法》(Cst.)所確立的債務剎車機制(Cst.第126條)加以框定——有助於增強人們對瑞士法郎和該國制度的信心。日內瓦的財富管理人為客戶投資於世界各國的國債,他們也延續著一種可追溯至數個世紀之前的主權信用分析傳統。
註釋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日內瓦州檔案館),在線展覽,“Emprunts et revenus”(ge.ch/archives):1536年條約規定日內瓦須在1536年聖誕節前向伯爾尼償還2萬多金埃居,用於1530年戰爭和外交開支;日內瓦執政當局(Seigneurie)通過沒收教會財產和被放逐者的財產(1536年約10600金埃居)、通過罰款和市民身份入籍費(1700埃居),以及通過一筆以不動產擔保、利率6%的本地借款來籌措這筆款項,該借款在七個月內從300人處籌得4400埃居,並在八年內還清;其後的借款主要向巴塞爾的債權人借入。 ↩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頁面“Troubles politiques à Genève au XVIIIe siècle”,archives-etat-ge.ch(2026年9月訪問)。 ↩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在線展覽,“Emprunts et revenus”(ge.ch/archives):1537年對伯爾尼的債務清償後,“trésor de l’Arche”(金庫)仍被保留,用於資助防禦工事;主要在巴塞爾借入的債務於1546年達到36500埃居的峰值,僅利息就佔年收入的29%,直到1551年當局才著手“se desbaler”,即削減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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