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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的文本

下載PDF(4頁)

加爾文關於有息借貸的思想見於幾類文本:一封諮詢信(常被稱為“論高利貸書信”)、聖經註釋和講道。這封信寫於1540年代中期,收信人曾向他請教借貸是否合法,它是被引用最多的文本。1對摩西五經、《詩篇》和《以西結書》的註釋,以及關於《申命記》的講道,補全了這一圖景。2

在這些文本中,加爾文提出了若干論證。第一個論證針對亞里士多德的論點。加爾文指出,用來購買田地、房屋或貨物的金錢能為其持有人帶來收入。既然人可以正當地從用金錢購買的田地中獲取收入,那麼從借給他人用於生產的金錢中獲取的收入,便沒有理由在原則上被視為不正當。因此,貨幣不能生育之說是一種虛構。3

第二個論證涉及對聖經的解釋。依照上一章所闡述的區分,加爾文認為,加於以色列人的禁令屬於古代以色列的政治律法,適用於一個農業社會和一個特定的共同體。它並不原封不動地約束基督徒。保留下來的是這一禁令所源自的衡平與仁愛要求。在他看來,《路加福音》中勸人借出而不指望償還的經文,指的是幫助窮人的義務,並不譴責一切有回報的借貸。4

第三個論證是道德論證。對加爾文而言,決定性的問題是借貸是否遵循愛鄰舍的準則。一筆以公平條件幫助商人發展業務的貸款不會損害任何人。一筆利用窮人窘迫處境的貸款,無論利率高低,都是不公正的。因此,決定性的標準是合同對鄰舍和共同體產生的影響。

加爾文為他的寬容附加了嚴格的條件。根據對其書信的經典闡述,他尤其要求:不得向窮人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得過於沉迷於逐利而忽視慈善事工;合同須遵循自然衡平和黃金法則;借款人須能從借貸中獲得至少與貸款人相等的利潤;人應以正義為指引,而不是躲在通行慣例背後;須顧及公共利益;不得超過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利率。5

這些條件勾勒出一套公平信貸學說。它們將向窮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屬於慈善範疇)與向商人提供的生產信貸(可以獲得報酬)區分開來。它們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潤分配設定了標準。它們將上限的設定交給立法者。它們還提醒人們,合法並不足夠:一份符合法律的合同仍可能違背仁愛。

加爾文主義標準實際含義
不向窮人索取利息維持生計的信貸屬於救助範疇
仁愛優先貸款人不得將獲利作為其活動的唯一目的
自然衡平與黃金法則合同必須是每一方設身處地站在對方立場時都能接受的
借款人的利潤借貸必須使借款人的收益至少與貸款人相等
正義優先於慣例通常的市場利率不足以證明合同的正當性
公共利益信貸必須服務於共同體的繁榮
遵守法定上限官員規定任何人不得超過的最高利率

註釋

  1.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La liberté et l’argent : calvinisme et économie”:該信“日期為1545年11月,致阿涅爾領主Claude de Sachins”,後被題為Concilium de usuris,“許多歷史學家追隨英國人William Ashley,將其視為歐洲經濟發展的轉折點”。 ↩
  2. 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第八卷,§“Calvin’s Commentaries”(ccel.org):加爾文註釋了摩西五經、《詩篇》和先知書;關於加爾文對有息借貸的釋經(《申命記》《出埃及記》《利未記》),參見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 ↩
  3.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La liberté et l’argent : calvinisme et économie”:“加爾文是第一個敢於質疑神聖不可侵犯的托馬斯主義(及亞里士多德主義)貨幣不能生育學說的人”。 ↩
  4. 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加爾文將以色列具有歷史偶然性的政治律法(包括《申命記》中的利息禁令)與衡平和仁愛的道德原則區分開來;在借款人從所借金錢中獲利的情況下允許收取利息,而對窮人的維生貸款仍禁止收取利息;日內瓦規定最高利率為5%,後提高至6.67%。《瑞士歷史辭典》(DHS;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Switzerland),詞條“Intérêts”(Dubler):“在宗教改革家中,加爾文成為利息的倡導者,建議採用5%的適度利率”。 ↩
  5.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四項主要條件,“救助性貸款”與“生產性貸款”的區分,“若借款人所賺取的……金額未超過所索取的利息,則不應容許收取利息”的要求,社會“不能將利率的選擇交由私人自由決定”的原則,以及拒絕將有息借貸作為職業;André 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1959年。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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