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的文本
加爾文關於有息借貸的思想見於幾類文本:一封諮詢信(常被稱為“論高利貸書信”)、聖經註釋和講道。這封信寫於1540年代中期,收信人曾向他請教借貸是否合法,它是被引用最多的文本。1對摩西五經、《詩篇》和《以西結書》的註釋,以及關於《申命記》的講道,補全了這一圖景。2
在這些文本中,加爾文提出了若干論證。第一個論證針對亞里士多德的論點。加爾文指出,用來購買田地、房屋或貨物的金錢能為其持有人帶來收入。既然人可以正當地從用金錢購買的田地中獲取收入,那麼從借給他人用於生產的金錢中獲取的收入,便沒有理由在原則上被視為不正當。因此,貨幣不能生育之說是一種虛構。3
第二個論證涉及對聖經的解釋。依照上一章所闡述的區分,加爾文認為,加於以色列人的禁令屬於古代以色列的政治律法,適用於一個農業社會和一個特定的共同體。它並不原封不動地約束基督徒。保留下來的是這一禁令所源自的衡平與仁愛要求。在他看來,《路加福音》中勸人借出而不指望償還的經文,指的是幫助窮人的義務,並不譴責一切有回報的借貸。4
第三個論證是道德論證。對加爾文而言,決定性的問題是借貸是否遵循愛鄰舍的準則。一筆以公平條件幫助商人發展業務的貸款不會損害任何人。一筆利用窮人窘迫處境的貸款,無論利率高低,都是不公正的。因此,決定性的標準是合同對鄰舍和共同體產生的影響。
加爾文為他的寬容附加了嚴格的條件。根據對其書信的經典闡述,他尤其要求:不得向窮人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得過於沉迷於逐利而忽視慈善事工;合同須遵循自然衡平和黃金法則;借款人須能從借貸中獲得至少與貸款人相等的利潤;人應以正義為指引,而不是躲在通行慣例背後;須顧及公共利益;不得超過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利率。5
這些條件勾勒出一套公平信貸學說。它們將向窮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屬於慈善範疇)與向商人提供的生產信貸(可以獲得報酬)區分開來。它們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潤分配設定了標準。它們將上限的設定交給立法者。它們還提醒人們,合法並不足夠:一份符合法律的合同仍可能違背仁愛。
| 加爾文主義標準 | 實際含義 |
|---|---|
| 不向窮人索取利息 | 維持生計的信貸屬於救助範疇 |
| 仁愛優先 | 貸款人不得將獲利作為其活動的唯一目的 |
| 自然衡平與黃金法則 | 合同必須是每一方設身處地站在對方立場時都能接受的 |
| 借款人的利潤 | 借貸必須使借款人的收益至少與貸款人相等 |
| 正義優先於慣例 | 通常的市場利率不足以證明合同的正當性 |
| 公共利益 | 信貸必須服務於共同體的繁榮 |
| 遵守法定上限 | 官員規定任何人不得超過的最高利率 |
註釋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La liberté et l’argent : calvinisme et économie”:該信“日期為1545年11月,致阿涅爾領主Claude de Sachins”,後被題為Concilium de usuris,“許多歷史學家追隨英國人William Ashley,將其視為歐洲經濟發展的轉折點”。 ↩
- 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第八卷,§“Calvin’s Commentaries”(ccel.org):加爾文註釋了摩西五經、《詩篇》和先知書;關於加爾文對有息借貸的釋經(《申命記》《出埃及記》《利未記》),參見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 ↩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La liberté et l’argent : calvinisme et économie”:“加爾文是第一個敢於質疑神聖不可侵犯的托馬斯主義(及亞里士多德主義)貨幣不能生育學說的人”。 ↩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加爾文將以色列具有歷史偶然性的政治律法(包括《申命記》中的利息禁令)與衡平和仁愛的道德原則區分開來;在借款人從所借金錢中獲利的情況下允許收取利息,而對窮人的維生貸款仍禁止收取利息;日內瓦規定最高利率為5%,後提高至6.67%。《瑞士歷史辭典》(DHS;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Switzerland),詞條“Intérêts”(Dubler):“在宗教改革家中,加爾文成為利息的倡導者,建議採用5%的適度利率”。 ↩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四項主要條件,“救助性貸款”與“生產性貸款”的區分,“若借款人所賺取的……金額未超過所索取的利息,則不應容許收取利息”的要求,社會“不能將利率的選擇交由私人自由決定”的原則,以及拒絕將有息借貸作為職業;André 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195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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