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稅收與團結:日內瓦的一種安排
十六世紀日內瓦的社會救濟將公共資源與私人捐獻結合在一起。總醫院依靠已世俗化的教會財產和共和國的資金維持;法蘭西基金和其他社群基金則依靠信眾的捐款維持。兩種體系相輔相成:前者救濟城中的窮人,後者救濟難民,而私人捐助者往往同時向兩者捐款。
這種公共團結與私人慷慨相結合的特點,至今仍是當代瑞士的特徵。社會救助由各州負責,各州將其委託給公共機構,同時眾多私人慈善基金會資助社會、文化、科學和人道主義項目。稅法鼓勵這種慷慨,允許在一定限度內扣除向因其公益或慈善目的而免稅的機構所作的捐贈。1
日內瓦在這一格局中佔有特殊地位,原因在於其境內設立的基金會數量眾多,以及受益於這些基金會的國際組織和人道主義組織在此駐紮。當地的私人銀行和財富管理人為客戶提供設立和管理慈善基金會方面的諮詢。F部分將探討這一領域。在此只需指出,誕生於十六世紀宗教背景下的日內瓦互助傳統,已經找到了延續其精神的世俗化和國際化形式。
註釋
- 《聯邦直接稅法》第33a條(LIFD;SR 642.11;lexfind.ch):向住所位於瑞士的慈善法人所作的捐贈可予扣除,“最高可達扣除後收入的20%”,前提是捐贈額每年至少為100瑞士法郎。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