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對清單:起草爭議解決條款
- 根據交易性質、當事人和履行地點,在仲裁、先行調解和國家法院之間作出選擇。
- 確定仲裁地,並核實仲裁地法律和《紐約公約》能夠確保裁決在相關國家得到執行。
- 指定適用的機構和規則,或約定臨時仲裁併規定仲裁員的指定規則。
- 確定仲裁員人數、程序語言以及適用於實體問題的法律。
- 對臨時措施、保密以及費用分擔作出約定。
- 核實該條款符合適用的強制性規則,尤其是保護消費者和私人客戶的規則,以及《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關於調解的要求。
- 確保各方當事人具有訂立該條款的能力,且其代表已獲得正式授權。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