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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論公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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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基督教要義》)的最後一章專論世俗政府。1這是16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政治文本之一。加爾文在其中區分了兩種治理:屬靈的治理,關乎良心和永生;政治的治理,組織人們在社會中的外在生活。二者彼此有別,卻又相輔相成。世俗政府的使命是保護敬拜、維護和平、維持正義、保護財產,並使人們能夠誠實地共同生活。

在加爾文看來,官長所行使的職分出於上帝的旨意。他們的權威是正當的,理應得到服從。他並不把任何一種政體奉為絕對的典範,但表現出對多人共同執政、以便相互制約的政體的偏好,認為這種政體比一人獨掌大權更為穩妥。2此外,這一偏好也與日內瓦的現實相符,因為當地的權力由各議會行使。

加爾文以相當篇幅論述法律。在摩西律法中,他區分了道德律、禮儀律和司法律:道德律表達上帝永恆的旨意,相當於法學家所說的自然法或公平;禮儀律涉及古代以色列的敬拜;司法律則規範該民族的民事生活。唯有道德律在任何時候都約束所有人。古代以色列的司法律並不強加於其他民族:每個民族都可以制定適合自身情況的法律,只要這些法律尊重公平。3

這一區分對經濟問題具有深遠影響。它使加爾文得以將《舊約》中禁止有息借貸的規定相對化:如果這一禁令屬於以色列的司法律,那麼它就不會原封不動地約束日內瓦的基督徒。真正約束他們的,是啟發這一禁令的公平原則和愛鄰人的原則。因此,日內瓦的立法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規範借貸問題,條件是尊重這一原則。這種推理正是一位區分規則字面與規則目的的法律人的推理。

加爾文還論及服從與反抗的問題。他要求私人服從官長,即便是不義的官長。但他承認,某些為節制君王權力而設立的較低級官長,可以而且應當反對暴政,正如斯巴達的監察官或羅馬的保民官那樣。4這一審慎的學說後來在宗教戰爭時期被他的後繼者朝著激進得多的方向發展。

對於經濟生活而言,加爾文主義的世俗政府學說帶來了若干後果。私有財產是正當的,必須受到保護。稅收是正當的,只要用於公共目的且不過度。官長可以而且應當規範經濟活動,以防止欺詐、剝削和混亂:管控度量衡、監督基本食品的價格、規範信貸。加爾文主義國家是一個規制型國家,關注商業中的秩序與正義。

要點。加爾文對道德律、禮儀律和司法律的區分,使《舊約》中的經濟規定,尤其是禁止有息借貸的規定得以相對化,同時又保留了啟發這些規定的公平原則。由此,世俗立法者重新獲得了一定的裁量空間,而這一空間受正義要求的約束。

註釋

  1. Wikipédia (fr),詞條“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étienne”:在1559年的定本中,“文本從1536年的六章擴展為分為四卷的80章”;Wikipedia (en),詞條“John Calvin”:關於世俗政府,加爾文偏好“民主制與貴族制的結合”,並輔以制衡,防止權力集中。↩
  2. Wikipedia (en),詞條“John Calvin”:偏好“民主制與貴族制的結合”,並輔以“制衡”;Wikipédia (fr),詞條“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étienne”(1559年為四卷80章;“聖經高於政治權力”)。↩
  3. Calvin,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étienne,第四卷第二十章第14–16節(英文文本,biblestudytools.com):加爾文區分了摩西的“道德律、禮儀律和司法律”,禮儀律和司法律可以“被改變和廢除而不影響道德”(第14節);道德律是“為所有民族、所有時代的人所規定的真實而永恆的公義準則”,禮儀律是一種暫時的訓導,司法律則是猶太社會特有的公平(第15節);民事法律的多樣性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們同樣都以公平為目的”(第16節)。↩
  4. Calvin,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étienne,第四卷第二十章第31節(biblestudytools.com):凡設有民選官長以約束君王暴政之處——“如斯巴達人中的監察官……羅馬人中對執政官而言的保民官,或雅典人中對元老院而言的德馬爾科斯”——他們就有責任反對君主的過度行為;加爾文譴責那些保持沉默的人對壓迫視而不見。↩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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