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慈善與日內瓦的基金會
日內瓦是歐洲的基金會之都之一,氣候慈善在這裡佔據著日益重要的地位。家族基金會、企業基金會和國際基金會資助研究、自然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氣候適應以及可持續金融倡議本身。其中一些基金會參與創設了日內瓦資產管理人所投資的混合融資工具和影響力基金。1F部分描述了日內瓦慈善事業與金融之間的聯繫。在氣候問題上,這種聯繫尤為緊密,因為基金會接受普通投資者拒絕承擔的風險和時間跨度,從而為後續的私人融資開闢道路。
基金會也是投資者。一家在投資其資本時不顧及其使命的基金會,可能會通過其投資為其通過資助所反對的事物提供資金。日內瓦的基金會是歐洲最早使其投資與使命相一致的基金會之一,其資產管理人為它們制定了嚴格的負責任投資政策。基金會監管機構(視情況為州級或聯邦級)接受這些政策,前提是它們符合審慎管理義務。2
註釋
- Wikipedia(en),詞條“Oak Foundation”:該基金會由DFS Group聯合創始人Alan M. Parker於1983年創立,總部位於日內瓦;2025年通過約一千筆資助在33個國家發放了約3.83億美元,分佈於八個主要項目(包括氣候正義和人權)以及兩個國家項目(丹麥和津巴布韋)。 ↩
- ASFIP Genève,“Missions de l’ASFIP”頁面(asfip-ge.ch):該機構裁定基金會是否受其監管,審查和批准章程及其修訂,審核年度賬目、審計師報告和活動報告,並檢查資產是否“按照章程宗旨使用”;RSFIP-Surv.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並向各機構發佈通函。État de Genève,“Synthèse essentielle du cadre légal suisse et genevois”(瑞士及日內瓦法律框架要點概述)(ge.ch):資源必須專門用於實現章程宗旨,免稅須滿足1994年7月8日第12號通函規定的六項累積條件。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