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洗錢
《聯邦反洗錢法》(AMLA)規定了金融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查明存在較高風險的交易或業務關係的背景和目的、記錄以及組織措施。1如果中介機構知道或基於合理的懷疑理由推定資產來源於犯罪,則必須向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報告。
《瑞士銀行關於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行為守則協議》(CDB)——其起源已在E部分中追溯——將其中部分義務具體化。其現行版本闡明瞭該法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以及《瑞士刑法典》(SCC)第305ter條意義上的根據情況所需的謹慎這一概念。2政治公眾人物、具有較高風險的業務關係以及異常交易須適用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2025年9月26日,聯邦議會通過了兩部重要法律文本:《法律實體透明度聯邦法》(LTPM)和《反洗錢法》修訂案。3《反洗錢法》修訂案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某些諮詢活動,特別是律師和公證人的諮詢活動。4根據對該改革的一種介紹,涵蓋的活動包括協助複雜的不動產交易、設立住所公司以及架構設計法律實體和信託。52025年10月15日,聯邦委員會將實施條例交付徵求意見,期限至2026年1月30日。6
對日內瓦金融中心而言——律師、公證人和受託服務機構在那裡的財富架構設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一擴展是一項重大變化。相關顧問現在必須核實其客戶和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查明交易背景,並在適當情況下報告其懷疑,同時遵守該法所安排的職業保密。7
註釋
- 1997年10月10日《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聯邦法》(《反洗錢法》,AMLA;LBA;SR 955.0):第3條(“建立業務關係時,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根據具有證明力的文件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第4條(識別受益所有人)、第6條(“金融中介機構須識別合同相對方所希望建立的業務關係的性質和目的”)、第7條(編制和保存文件)、第8條(“金融中介機構應在其領域內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第9條第1款(向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報告);《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OBA-FINMA;SR 955.033.0)。 ↩
- 詞條“Convention relative à l’obligation de diligence des banques”,法語維基百科(Wikipédia (fr))(2026年9月訪問)。 ↩
- 聯邦委員會,2025年10月15日新聞稿,transpareg.admin.ch。 ↩
- “Blanchiment d’argent en Suisse : nouvelles obligations du conseiller”(瑞士的洗錢問題:顧問的新義務),Croce & Associés,2025年10月20日。 ↩
- “Révision LBA 2026 : règles pour les conseillers”(2026年AMLA修訂:適用於顧問的規則),JuriUp,2026年6月17日。 ↩
- 聯邦委員會,2025年10月15日新聞稿,見前引。 ↩
- 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Villard,2018年6月12日,cdbf.ch):2018年6月1日聯邦委員會草案,將某些盡職調查義務(識別、記錄)擴展至從事公司和信託設立及管理的“顧問”,但不包括報告義務。瑞士聯邦財政部,2025年10月15日新聞稿:2025年9月26日,議會通過了《法律實體透明度法》(LTPM)和AMLA修訂案,後者將AMLA擴展至某些諮詢活動(不動產交易、法律實體的設立和架構設計);條例徵求意見至2026年1月30日,計劃於2026年下半年生效;transpareg.admin.ch:2026年6月12日《透明度條例》(OTPM)。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