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前面臨的挑戰
國際仲裁面臨若干與日內瓦直接相關的挑戰。
第一是費用和期限。仲裁程序原本旨在比法院訴訟更快捷、成本更低,但在重大案件中已變得曠日持久、費用高昂。各機構的應對措施包括快速程序、限制書面陳述的規則以及緊急仲裁員機制。1
第二是透明度。商事仲裁是保密的,這對當事人具有吸引力,但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投資仲裁中,招致了批評。針對投資仲裁已通過了透明度規則。2
第三是制裁。自2022年以來實施的制裁制度,為涉及受制裁當事人的仲裁帶來了新問題:機構管理程序的能力、費用的支付、裁決的執行以及仲裁員的獨立性。瑞士各機構不得不在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監督下調整其做法。3
第四是技術。在疫情期間普及的虛擬聽證、電子文件管理,以及如今的人工智能工具,正在改變仲裁實踐。日內瓦的機構已採用這些工具,同時注意確保數據安全和程序公正。
第五,也是最後一項,是仲裁員的多元化。仲裁庭的組成長期由少數歐洲和北美從業人員主導,目前正在努力擴大人選範圍,尤其是吸納女性和來自新興國家的從業人員。日內瓦作為一座國際城市,擁有多元化的人才庫,這是一項優勢。
| 挑戰 | 瑞士機構和瑞士法律的應對 |
|---|---|
| 費用和期限 | 快速程序、緊急仲裁員、積極的案件管理 |
| 透明度 | 針對投資仲裁的專門規則,商事仲裁維持保密 |
| 制裁 | 在主管機關監督下調整做法 |
| 技術 | 虛擬聽證、電子管理、人工智能使用框架 |
| 多元化 | 擴大仲裁員人選範圍 |
註釋
- Kluwer Arbitration Blog(2021年):緊急仲裁員制度在2012年修訂時被引入《瑞士國際仲裁規則》(Swiss Rules);2021年修訂將快速程序門檻維持在100萬瑞士法郎,並普遍採用電子提交和影片會議聽證。 ↩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uncitral.un.org):《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規則》,自2014年4月1日起適用;《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毛里求斯公約》)於2014年12月10日通過,2015年3月17日在路易港開放簽署,自2017年10月18日起生效,允許各國將上述規則擴展適用於此前締結的條約。 ↩
- 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Lenz & Staehelin,2026年4月23日評註):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屬於優先適用的強制性規定,可阻止仲裁裁決在瑞士的執行(該案涉及一家由受制裁俄羅斯實體持股41%並控制的安哥拉公司所獲得的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裁決),《烏克蘭條例》第15條第2款禁止向受制裁實體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只要制裁仍然適用,該債權即視為延期,並可向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申請豁免。參見H部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