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合作
金融市場監管不分國界,因此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與歐洲各監管機構的合作獨立於政治關係之外。與歐洲中央銀行、各國監管機構以及歐洲證券市場和銀行業監管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規範了資訊交換、跨境集團監管和危機管理。歐洲集團在日內瓦的子公司以及日內瓦機構在歐洲的子公司均在這一框架內接受監管,其中規模最大者設有監管聯席會議。1瑞士採納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國際標準,確保了實質上的趨同,而這種趨同並不因缺乏政治協議而受到動搖。
這種技術層面的合作是雙方關係中最穩固的資產之一。在2023年3月的 Credit Suisse 危機期間,它使瑞士、歐洲、英國和美國的監管機構得以協調行動,避免了風險蔓延。它每天都使對業務分佈於日內瓦、盧森堡、巴黎和法蘭克福之間的集團的監管成為可能。2對日內瓦各機構而言,這意味著它們與歐洲監管機構的關係以 FINMA 為中介,而 FINMA 在其同行中的公信力,即便在沒有政治協議的情況下,也是這些機構進入市場的條件。
註釋
- FINMA,“FINMA’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頁面(finma.ch):FINMA 與外國監管機構訂立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行政安排(諒解備忘錄),並公佈雙邊協議清單(截至2026年2月5日);它參與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多邊協議(多邊諒解備忘錄(MMoU)和增強版多邊諒解備忘錄(EMMoU))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多邊協議;“Colleges”頁面:它為瑞士集團組織監管聯席會議和危機管理聯席會議,並參與由外國監管機構主導的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能作出決定。 ↩
- FINMA,2023年3月19日新聞稿:“L’Autorité fédérale de surveillance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FINMA approuve la reprise de Credit Suisse par UBS”[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 FINMA 批准 UBS 收購 Credit Suisse];國家支持措施觸發“對 Credit Suisse 全部額外一級資本(AT1)債券名義價值的完全減記,規模約160億瑞士法郎”;瑞士國家銀行(SNB)提供以風險擔保作保障的額外流動性援助;FINMA“將就此事與國內和國際監管機構保持持續聯繫,特別是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英國審慎監管局”。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