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險與公共擔保
貿易融資依賴於保險人,銀行和貿易商借助他們轉移部分風險。私人信用保險承保買方的付款違約,設有每一債務人的限額和免賠額。政治風險保險承保國家採取的阻礙合同履行的措施——徵收、貨幣不可兌換、禁運;貨物運輸保險則承保貨物在運輸和倉儲過程中的滅失或損壞。這些保險通過專業經紀人在日內瓦安排,並在倫敦市場和歐洲大陸保險人處投保,使銀行能夠發放更大額度的融資,並在監管機構承認該保險為風險緩釋工具時減少所需資本。1
公共擔保在有限程度上補充了這一安排。瑞士出口風險保險(Swiss Export Risk Insurance)承保瑞士商品和服務的出口,對於銷售外國商品的貿易業務而言,適用範圍較窄。其他國家的出口信貸機構為本國出口商提供承保,而多邊開發銀行則提供貿易融資便利計劃,向保兌行(其中包括日內瓦各銀行)擔保新興國家的銀行。2對於I部分所述的非洲貿易流而言,這些計劃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因為當地銀行的風險限制了日內瓦各銀行願意保兌的跟單信用證。
註釋
- GTR,Risk 2024,“Credit insurance market braces for Basel 3.1”:信用保險被認可為無資金信用保護;根據巴塞爾協議3.1,“巴塞爾協議3.1取消了銀行為信用保險敞口自行建模違約損失率的選項,並適用45%的違約損失率”;英國審慎監管局於2024年9月確認了這一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儘管業界曾要求設定20%的下限;Lloyd’s十年間收取的信用保險保費約60億英鎊;Credendo,Annual Report 2020,BCGE證言(Credendo – Single Risk承保,銀行自留一半以上的風險)。↩
- 國際金融公司(IFC),“Global Trade Finance Program”(ifc.org):旗艦計劃,“在過去二十年中提供了超過1410億美元的貿易融資支持”,以部分或全額擔保為保兌行承保新興市場開證行的付款風險,通過SWIFT在24至48小時內答覆,期限最長三年;非洲開發銀行,“Trade Finance Program”(afdb.org)以及“De-risking trade finance in transition states in Africa: the need to increase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AfDB’s risk participation agreements”(風險參與協議)。↩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