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與資產凍結引發的爭議
H部分所探討的國際制裁,在日內瓦和聯邦的法院及主管機關面前催生了一種新型訴訟。被列入制裁名單的個人和實體對其被列名提出異議,申請解凍資產以支付日常開支或辯護費用,或指責銀行採取了其認為過度的凍結措施。銀行方面則必須解釋範圍有時並不明確的措施,並承擔在任何一個方向上出錯的風險。1I部分所述的涉及權貴資產的程序,又增添了刑事和國際層面,包括司法協助請求、沒收以及經談判達成的返還。
這類訴訟需要很少有金融中心具備的多種技能:制裁法、國際刑法、司法協助、銀行法和行政法,且需以多種語言運用。兼具這些能力的日內瓦律師事務所已將其發展為一項公認的專長,而日內瓦和聯邦的主管機關則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那些不得不處理的案件中積累了經驗。法律中心由此因一個金融中心不由自主地為其提供的領域而更加豐富。
註釋
- 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cdbf.ch):聯邦最高法院,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號判決(Ludwiczak Glassey,2025年10月30日):依據《烏克蘭條例》實施的凍結優先於《瑞士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瑞士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44條;ATF 131 III 652),至於是否可對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豁免決定(該條例第15條第5款)進行單獨司法審查的問題,仍未定論;蘇黎世州高等法院(Obergericht),2024年11月14日PS240181號(Pahud,2025年1月14日);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4月28日第4A_535/2025號判決(Dupuis,2026年6月29日):受託人可拒絕執行與被凍結資產有關的指示;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5月21日第4A_455/2025號判決(Giacobino,2026年8月5日):即使選擇了瑞士法律,合規條款仍可涵蓋外國規則和制裁。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