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非洲合作伙伴的爭議
儘管採取了種種預防措施,爭議仍會發生,而其處理有自身的特殊性。與非洲國有企業和國家簽訂的合同涉及主權豁免問題,而放棄豁免條款只能不完全地解決這一問題。儘管大多數非洲國家已加入《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和判決在這些國家的執行情況仍參差不齊。Organis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en Afrique du droit des affaires(非洲商法協調組織,OHADA)區域擁有自己的法院和仲裁中心,J部分已介紹過其對法語從業者的價值。1 非洲國家在海外(包括在瑞士)的資產,可能被持有裁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如F部分所述,日內瓦法院對此類程序並不陌生。
日內瓦的實務建議是:選擇在日內瓦、巴黎或倫敦進行仲裁,適用知名的準據法;在該國境外安排擔保——託管帳戶、銀行保函、政治風險保險;並在提起任何訴訟之前優先進行談判,而談判往往藉助個人關係和日內瓦的機構得以推進。對非洲國家勝訴的爭議,很少能夠全額收回。通過協商重組避免的爭議,則能維護關係並保住市場準入。第三章所述為乍得和剛果重組債務的日內瓦貿易商,已經汲取了這一教訓。
註釋
- OHADA,“History”(ohada.org)及Wikipédia(法文)詞條“Organis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en Afrique du droit des affaires”:該組織“依據1993年10月17日在路易港(毛里求斯)簽訂的條約設立,並經2008年10月17日魁北克條約修訂”,有17個成員國;共同司法與仲裁法院設在阿比讓,是解釋統一法令的終審法院,“依據其1999年3月11日的規則設有一個機構仲裁中心”;關於仲裁法的統一法令於1999年3月11日在瓦加杜古通過;常設秘書處設在雅溫得,地區高等司法學院(ERSUMA)設在波多諾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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