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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觀單據風險:提單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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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值得特別關注,因為它高度集中了貿易融資的各種風險。提單由海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具有三項功能:一是作為已接管貨物的收據,載明貨物的描述和表面狀況;二是作為運輸合同的證明;三是作為貨物的物權憑證,持有提單即享有在目的地提取貨物的權利。第三項功能使其成為一種擔保工具:持有以其為指示人的提單的銀行控制著貨物。1

這一功能以單據的可靠性為基礎。為並不存在的貨物簽發的提單,或簽發多份正本並交給不同融資方的提單,都會使擔保落空。海運實務中,提單以多份正本流轉,貨物有時憑保函而不憑提單交付,這些做法削弱了這一工具。下一章所述的2020年欺詐案大量利用了這些弱點。

電子提單的使用日益增多,它可以保證物權憑證的唯一性並追蹤其轉讓,從而降低重複提示的風險。2其全面推廣取決於承運人、貿易商、銀行、保險人和港口當局的採用,以及各國對其法律效力的承認。匯聚了這些參與者的日內瓦是一個試驗場。

註釋

  1. 《瑞士民法典》(CC;droit-bilingue.ch)第902條第1款:“以代表貨物的有價證券設定質押,即對貨物本身設定質權”;第2款:“如在代表貨物的憑證之外另行設立了專門的質押憑證(倉單),則對該倉單的質押等同於對貨物的質押”;《瑞士債務法》(CO)第1153條及以下各條(貨物物權憑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2017年7月13日通過:所涵蓋的憑證包括“提單、匯票、本票和倉單”。↩
  2. UNCITRAL,“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2017)”(uncitral.un.org):該示範法於2017年7月13日通過,以不歧視電子手段、功能等同和技術中立為基礎,要求以“一種可靠的方法”確立對記錄的排他性控制;Kennedys,“The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2023年7月20日:承認電子貿易單據的英國法律獲得御準,“凡可以紙質單據完成的事項,均可以電子單據完成”,可靠系統的標準見第2(5)條;UK P&I Club,“UK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comes into force”(2023年9月):電子提單在英國法下獲得法律承認,自2010年以來國際保賠協會集團已批准十個系統。↩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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