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美國與瑞士的立場
瑞士並非獨自進行監管。2023年,歐洲聯盟通過了一項關於加密資產市場的條例,自2024年底起全面適用,為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建立了統一的授權制度,併為穩定幣設立了專門制度。1該制度不承認瑞士的授權:希望主動為歐盟客戶提供服務的日內瓦服務提供商,必須在歐盟境內設立獲得授權的實體,正如銀行在傳統金融服務方面所必須做的那樣。2025年,美國通過了關於穩定幣的聯邦立法,並著手全面改革對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監管,其效果是將資本和企業吸引至美國市場。2
瑞士的處境是一個曾經的先行者,如今必須跟上兩個更大集團的步伐。其優勢在於分佈式賬本技術(DLT)框架的法律確定性、監管機構的穩定性以及獲得授權的基礎設施的存在。其劣勢在於市場規模,以及其授權未獲歐洲聯盟承認。對日內瓦而言,結論很明確:能夠興旺發展的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業務,是那些依託該金融中心優勢的業務——國際財富管理、大宗商品貿易以及託管和發行基礎設施。面向歐洲零售公眾的業務,若不在歐盟設立機構,則仍遙不可及。
註釋
- 2023年5月31日關於加密資產市場的第(EU)2023/1114號條例(MiCA),於2023年6月29日生效,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於穩定幣,自2024年12月30日起適用於服務提供商,各國過渡期最遲至2026年7月1日;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Le règlement europée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MiCA)”,amf-france.org(2026年9月訪問)。 ↩
- 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GENIUS Act),參議院於2025年6月17日、眾議院於2025年7月17日通過,2025年7月18日簽署成為法律,要求支付型穩定幣以美元或低風險資產提供全額支持;“GENIUS Act”,en.wikipedia.org(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