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
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美國於2010年通過了一部法律,即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管理部門報告美國納稅人的帳戶資訊,否則將對某些美國來源收入徵收30%的預扣稅。12013年2月,瑞士簽署了一項實施該法律的協議,並獲議會批准。2
根據2014年發佈的一份介紹,FATCA於2014年7月1日生效,這意味著瑞士銀行須將超過一定門檻的美國客戶帳戶告知美國稅務當局。3瑞士的協議所依據的模式是:銀行在徵得客戶同意後直接向美國管理部門傳送資訊,而不合作客戶的數據則可通過集體請求的方式獲取。4
FATCA對日內瓦各銀行產生了重大影響。許多銀行縮減或終止了與美國客戶的關係,因為這些客戶被認為成本過高、風險過大。居住在瑞士的美國公民難以開立或保留銀行帳戶。各機構必須在客戶中識別具有美國身份的跡象,記錄其身份,並建立報告系統。
註釋
- “Faut-il croire en la fin du secret bancaire suisse ?”,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
- Le Petit Juriste,同上引;swissinfo.ch,“UBS versus USA, une longue histoire”,同上引。↩
- “Perte du secret bancaire, impression de déjà vu ?”,welcome-suisse.ch,2014年。↩
- 瑞士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FATCA”頁面(sif.admin.ch):採用模式2的FATCA協議自2014年6月2日起生效,自2014年6月30日起適用;一項採用模式1、規定主管當局之間相互自動交換資訊的新協議已於2024年6月27日簽署,預計最早於2029年1月1日生效。↩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