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無協議下的市場準入
金融服務未納入2026年一攬子協議,印證了一個由來已久的狀況。瑞士與歐盟(EU)從未就金融服務市場準入締結協定。從瑞士向各成員國提供服務的自由,取決於各成員國的國內法以及歐洲法律規定的第三國制度;這些制度通過歐盟委員會的決定授予等效認可,可被撤銷,且僅限於某些領域。1對於日內瓦金融中心的主要業務財富管理而言,沒有任何歐洲第三國制度允許從瑞士主動服務歐盟境內的私人客戶。各機構要麼只能在嚴格條件下提供應客戶本人主動要求的服務,要麼在某一成員國設立子公司,藉助其歐洲護照進入整個市場。
日內瓦的大型機構早已作出這一選擇:它們在盧森堡、巴黎、法蘭克福、米蘭或馬德里設有子公司,為歐洲客戶提供服務,而管理則委託給日內瓦。中型機構和獨立資產管理人沒有這樣的能力,只能在各國容許的範圍內服務其歐洲客戶。各國差異相當大:一些國家(其中包括德國)給予瑞士銀行附條件的豁免,而另一些國家(包括法國和意大利)則更為嚴格。2自2020年起生效、並在E部分中介紹的《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使瑞士法律向歐洲法律靠攏,卻未能換來對財富管理等效的承認。
證券交易所等效問題說明了這一安排的脆弱性。歐盟僅給予瑞士證券交易所監管等效認可至2019年6月底,且未予延期。2019年7月1日,瑞士啟動了一項保護措施,禁止在歐洲交易平台上交易瑞士股票,從而使這些交易量回流至瑞士交易所。2025年1月29日,聯邦委員會決定自2025年5月1日起將歐盟從該措施所涵蓋的司法管轄區名單中刪除,儘管歐盟仍未承認瑞士證券交易所監管的等效性。3這一事件表明,等效認可既是技術工具,也同樣是政治工具,瑞士不能在其基礎上構建市場準入戰略。
| 領域 | 2026年狀況 | 對日內瓦的影響 |
|---|---|---|
| 私人財富管理 | 無准入制度;適用各國國內法 | 大型機構在歐盟設立子公司;其他機構受到限制 |
| 面向專業客戶的服務 | 部分第三國制度,等效認可可被撤銷 | 准入有限且不確定 |
| 證券交易所與股票交易 | 等效認可於2019年失效;瑞士措施於2025年5月1日解除 | 交易量回流;不確定性持續 |
| 中央對手方與衍生品 | 在某些領域獲得等效認可 | 運營連續性 |
| 自動資訊交換 | 瑞士—歐盟協定自2017年起生效 | 稅務透明已實現 |
| 數據保護 | 歐盟承認瑞士的充分性 | 可以進行數據傳輸 |
| 英國 | 《伯爾尼協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可直接接觸英國富裕客戶 |
註釋
- 2014年5月15日第600/2014號條例(歐盟)(MiFIR),第46條和第47條(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Interactive Single Rulebook):在ESMA註冊的第三國公司可在不設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向合格交易對手和專業客戶提供服務,前提是歐盟委員會已通過等效決定,認定存在具有同等效力的具約束力的審慎要求和行為要求、有效監管以及互惠承認制度;該決定可被撤回。聯邦委員會,2021年10月27日關於金融服務市場準入的報告(efd.admin.ch):歐盟等效制度不涵蓋面向私人客戶的跨境財富管理,該領域屬於各成員國的權限(德國:行政豁免;法國:要求設立分支機構;意大利:面向私人客戶須設分支機構,跨境服務僅限於專業客戶)。 ↩
- 德勤瑞士,“Vereinfachtes Freistellungsverfahren für Schweizer Banken nach dem deutschen Kreditwesengesetz”(根據德國《銀行法》對瑞士銀行適用的簡化豁免程序):依據2014年德瑞諒解備忘錄、根據《德國銀行法》(KWG)第2條第5款適用的簡化豁免程序;2021年12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確認,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要求的報告義務與《瑞士刑法典》第271條相符。Altii,2026年8月24日:第六版《資本要求指令》(CRD VI)第21c條要求,自2027年1月11日起,在歐盟跨境提供核心銀行服務(存款、貸款、擔保)須設立分支機構,這終結了德國針對這些服務的豁免實踐;屬於《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範圍的服務以及反向招攬仍然可行,2026年7月11日前訂立的合同享有祖父條款保護。聯邦委員會,2021年10月27日的報告(efd.admin.ch):法國要求向所有類別客戶主動提供服務須設立分支機構;意大利在轉化MiFID II時廢除了其跨境許可制度。 ↩
- 國際金融國務秘書處,“Mesure visant à protéger l’infrastructure boursière suisse”(保護瑞士證券交易所基礎設施的措施),sif.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