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治理:從創始人到理事會
由於基金會的存續期長於其創始人,治理是關係其長久存續的首要問題。瑞士法律將基金會的管理交由理事會負責,其組成和權限由基金會章程規定,並受聯邦或州機構的監管,該機構核實各機關是否按照目的和法律行事。1日內瓦的家族基金會已形成了一套治理實踐:讓各代人參與、規定理事會成員的繼任、規範利益衝突並制定分配和投資政策;瑞士基金會協會的良好實踐守則已將這些實踐確立為參考標準。2
對金融中心的顧問而言,慈善治理已成為一門專業。協助家族設立基金會的日內瓦律師或銀行家,必須預先考慮到創始人寧願不去思考的問題:他們去世後基金會將何去何從?誰來決定分配?如何防止基金會服務於私人目的?如何衡量它所取得的成就?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區分了一個持久的基金會與一個逐漸式微或偏離方向的基金會,它們也是日內瓦慈善諮詢的核心所在。
註釋
- 《瑞士民法典》第80條(CC;droit-bilingue.ch):“A foundation is established by the endowment of asset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瑞士民法典》第84條第3款(CC)(向監管機構投訴),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SwissFoundations);ASFIP Genève(asfip-ge.ch):在實質、法律和財務方面均獨立的州級機構,依據《瑞士民法典》第84條和《聯邦職業養老金法》第61條(LPP)設立,完全通過收費自籌經費。↩
- Swiss Foundation Code 2021. Principes et recommandations pour la constitution et la conduite des fondations donatrices,作者 Thomas Sprecher、Philipp Egger 和 Georg von Schnurbein,由 SwissFoundations 出版,Stämpfli,第4版(此前版本為2005年、2009年和2015年;有德文、法文和英文版本):四項原則(有效性、制衡、透明度、社會責任)和28項建議,是瑞士和列支敦士登資助型基金會的自律參考框架。↩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