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語與聯邦法律:三種同等作準的文本
瑞士以三種語言立法。在《聯邦法律官方彙編》中公佈的法令同時以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發佈,三個版本同等作準。1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對日內瓦律師具有重大的實際影響。在法律意義上,沒有任何一個版本是另一個版本的譯本:文本出現分歧時,法官通過比較三個版本,以通常的解釋方法探求條文的真實含義。只閱讀法語版本的法語區從業者,可能會錯過德語版本(往往最先起草)表達得更為清楚的細微差別。
正因如此,聯邦立法程序發展出了“共同起草”機制:重要法案由法律語言專家以德語和法語平行起草,並在起草過程中隨時比對錶述。2聯邦維護著一個術語數據庫Termdat,確定各官方語言及英語中法律和行政術語之間的對應關係。3日內瓦從業者可在其中查到金融法規的官方術語:《金融機構法》(FinIA)、《金融服務法》(FinSA)和《反洗錢法》(AMLA)各有立法者確定的法語詞彙,合同文件和內部程序最好予以採用。
瑞士法律法語在若干方面不同於法國的法律法語。聯邦機構有其自身的名稱,各州有其特點,某些術語具有特有的含義:“recours”(上訴/申訴)、“poursuite”(債務執行)、“for”(管轄地)、股份有限公司的“conseil d’administration”(董事會)或“raison sociale”(商號)的含義,與法國法賦予它們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為法國或非洲客戶提供服務的從業者必須解釋這些差異。面向此類客戶的文件也應以讀者為本進行起草:一份在阿比讓或巴黎閱讀的日內瓦資產管理委託書,必須在不具備瑞士法知識的情況下也能被理解。
註釋
- 2004年6月18日《關於聯邦法律彙編和聯邦公報的聯邦法》(《公佈法》,SR 170.512)第14條第1款:以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同時公佈,“三個版本同等作準”;文本見lexfind.ch(2026年9月訪問)。 ↩
- 聯邦辦公廳,“Commission interne de rédaction (CIR)”和“Rédaction législative”頁面(bk.admin.ch):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德語和法語兩種語言擬定,意大利語版本則按照另一稍有錯後的程序製作,三個版本一併通過並同等作準;內部起草委員會(CIR)由中央語言服務處的語言專家和聯邦司法局的法律專家組成,以共同起草方式審查憲法、法律和重要條例的德語和法語版本,其他文本僅審查其原始語言版本;2009年CIR規章及《語言法》。 ↩
- TERMDAT,聯邦行政機關術語數據庫:約40萬條德語、法語、意大利語、羅曼什語和英語詞條,可在termdat.ch免費訪問;聯邦辦公廳,“TERMDAT, banque de données terminologiques de l’administration fédérale”,bk.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