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學家到經濟倫理學家
最後,加爾文所受的法律訓練也有助於理解他在有息借貸問題上的立場,這將是下一章的主題。他方法上的若干特點在此匯聚。加爾文將聖經文本置於其歷史背景之中,區分道德律與古代以色列特有的律法,探尋禁令的目的,並由此推導出適用於其所處時代情形的標準。他作出區分,設定條件,劃定界限。
這種細緻入微的方法引發了截然不同的解讀。一種由來已久的傳統將加爾文視為第一位使有息借貸合法化的偉大神學家,長期以來人們一再重複說他認可5%利率的商業貸款。1相反,另一些作者則強調他道德要求的嚴厲。La Revue réformée便指出,加爾文禁止銀行家這一行業,在這一點上站在憎惡放貸者的經院學者一邊。2這些解讀未必相互排斥。它們反映出一種思想的複雜性:它接受生產性借貸,同時譴責剝削;它對放貸者這一職業心存戒備,同時容忍商人之間的信貸實踐。
下一章將考察加爾文關於高利貸的文本、其人文主義與歸正宗背景、日內瓦關於利率的立法以及檔案所揭示的司法實踐。它將表明,日內瓦金融中心從加爾文那裡繼承了對金錢的一種矛盾態度:清醒地接受信貸作為經濟生活的工具,同時以道德要求規範其使用。
註釋
- Revue européenne des sciences sociales,2025/1,第155頁及以下,摘要見前文引述。 ↩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