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瑞士精煉廠與可追溯性
正如第I章的數據所示,黃金是瑞士進口的首要非洲產品。其貿易所引發的問題,是石油或可可貿易未曾在同等程度上遇到的。瑞士在少數幾家主要設於提契諾州的精煉廠中精煉了世界上相當大一部分黃金,這些精煉廠從南非、加納、馬里、布基納法索等國直接進口黃金,或經由非洲黃金樞紐迪拜進口。1以手工方式開採的黃金——其工作和環境條件屢遭譴責——以及來自衝突地區(包括自2023年以來處於戰爭狀態的蘇丹)的黃金,與合法貨物流混雜在一起。總部設在日內瓦的非政府組織記錄了來源可疑的黃金進入瑞士精煉廠的案例。2
日內瓦通過交易、融資和儲存參與這一鏈條:黃金貿易商、為採購提供融資的銀行以及第G部分所述的Ports Francs(自由港),都參與了非洲黃金的貿易。盡職調查要求——倫敦金銀市場行業協會的要求、瑞士《貴金屬管制法》的要求以及《瑞士債務法》(CO)關於衝突礦產的要求——規定了可追溯性,而黃金可替代、可重熔的性質使之難以實現。3非洲黃金是第H部分所述的這些義務最難以滿足、也最為必要的情形。瑞士繼2026年7月15日歐盟(EU)制裁之後,於2026年9月10日決定禁止購買和進口蘇丹黃金,這是最新的例證:該禁令也涵蓋經由第三國轉運的黃金,而瑞士在2025年從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進口了420噸黃金。其執行取決於迪拜市場所無法提供的可追溯性。4
註釋
- Swissaid,“Sur la piste de l’or africain”(追蹤非洲黃金),2024年5月30日,前引:世界九大精煉廠中有四家設在瑞士,瑞士加工了世界黃金進口量的近一半;2022年非洲黃金直接進口量的21%。 ↩
- Swissaid,“Sur la piste de l’or africain”,2024年5月30日,前引:非洲每年有321至474噸手工開採的黃金未經申報,價值240億至350億美元;2022年至少有435噸黃金被走私出非洲大陸;關於蘇丹黃金相關制裁,見第H部分。 ↩
- 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BMA),Responsible Gold Guidance,第9版,適用於2022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指引為基礎,自2012年起須接受年度審計(lbma.org.uk);1933年6月20日《聯邦貴金屬及貴金屬製品貿易管制法》(《貴金屬管制法》;SR 941.31);《瑞士債務法》第964j條至第964l條(CO)及《關於衝突地區礦產和金屬以及童工的盡職調查和透明度條例》(DDTrO),前引。 ↩
- “Guerre au Soudan : la Suisse se rallie aux sanctions sur l’or, Dubaï reste le maillon faible”(蘇丹戰爭:瑞士加入黃金制裁,迪拜仍是薄弱環節),Afrimag,2026年9月,援引瑞士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