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請求與行政協助
採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標準,為日益增多、範圍日益寬泛的行政協助請求打開了大門。外國稅務當局起初提交的是針對已識別納稅人的個別請求。隨後,它們提出了集體請求,針對以行為標準界定的納稅人類別,例如未回應其銀行關於證明稅務合規性之要求的帳戶持有人。1
有些請求涉及規模相當可觀的帳戶清單。法國一項涉及某瑞士大型銀行數萬個帳戶的請求引發了漫長的訴訟程序,最終由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2這些程序提出了一些棘手的問題:對相關人員的充分識別、特定性原則、所獲資訊的使用,以及對無關人員數據的保護。
對於日內瓦各機構而言,這些程序要求嚴密的組織工作:識別相關帳戶、通知客戶、收集文件,並移交給負責主持該程序的聯邦稅務局(FTA)。相關客戶可在瑞士法院主張其權利,由此形成了大量判例。
註釋
- 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彙編(ATF)143 II 136(2016年9月12日判決):認可荷蘭基於行為模式、未指明納稅人姓名的集體請求;參見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Liégeois,2019年12月12日,cdbf.ch),該文在論及法國關於UBS帳戶的請求時回顧了這一判例。↩
- 聯邦最高法院2019年7月26日2C_653/2018號判決,以ATF 146 II 150公佈,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對此有評論(Liégeois,2019年12月12日,cdbf.ch):法國涉及約40000個UBS帳戶的請求(A清單包含1130個帳戶,其持有人97%住所地在法國,並審查了183個帳戶的樣本);法國已於2017年7月11日保證遵守特定性原則。↩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