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欺詐:隱瞞虧損的交易員
2020年的欺詐案針對的是銀行,而另一類欺詐則是貿易公司自身員工針對公司本身的欺詐。交易員在未經授權的頭寸上累積虧損,通過虛構交易或錯誤估值加以掩蓋,並寄望於在被發現之前扭虧,這重現了銀行在過去幾十年的“流氓交易員”案件中所遭遇、且多家貿易公司也曾深受其害的模式。1Hin Leong案中,正是創始人本人隱瞞了虧損,這表明內部欺詐可能來自最高層。
防範措施在於組織層面:交易、執行、估值和風險控制相互分離;每日監控頭寸限額;對頭寸和庫存進行獨立估值;定期與交易對手、經紀商和倉儲經營人對賬;交易員輪崗和強制休假;最後,建立一種保護異常情況報告的文化。日內瓦的大型貿易公司在其銀行和審計師的壓力下已落實了這些控制措施。中型貿易公司的創始人往往身兼數職,因而更為脆弱,融資方也因此對其保持最密切的警惕。
要點。2020年的欺詐案利用了銀行與貨物之間的分離——銀行看到的是單據,卻從未見到貨物:多次提交的提單、反覆質押的庫存、循環銷售。反制措施——向承運人核實單據、交叉核對船舶位置、獨立檢查、融資方之間共享資訊、電子登記冊——提高了欺詐的成本,但未能將其消除。其代價由誠信的貿易商以更嚴格條件的形式承擔,並由這一中心以融資能力下降的形式承擔。
註釋
- Wikipedia (en),詞條“Sumitomo copper affair”:Yasuo Hamanaka十年間進行未經授權的交易,截至1995年11月24日控制了倫敦金屬交易所(LME)93%的銅倉單,1996年6月13日宣佈虧損18億美元,後上調至26億美元,1997年被判處八年監禁;Wikipedia (en),詞條“Trafigura”:2024年減值11億美元,“resulting from the misconduct by staff in its Mongolian office”;Wikipedia (en),詞條“Hin Leong”(期貨合約隱瞞虧損8億美元);關於Barings(1995年),另見D部分第三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