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調解與斡旋
除仲裁之外,日內瓦還承辦眾多國際談判和調解。瑞士提供斡旋,以促進衝突各方之間的對話;憑藉其中立性、基礎設施以及國際組織的存在,日內瓦經常充當會談地點。1這些談判往往是保密的,屬於外交領域,並有助於塑造日內瓦作為解決爭端之地的形象。
調解在商業和金融領域也得到了發展。由瑞士仲裁中心管理的《瑞士調解規則》為商事調解提供了框架。2如E部分所述,《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為私人客戶提供服務的機構必須加入一個調解機構(ombudsman)。調解使大量糾紛能夠快速、保密、經濟地得到解決,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
對金融中心而言,調解是對仲裁和法院的有益補充。它能維護業務關係,這在一個信任和長期關係至關重要的行業中尤為重要。調解需要訓練有素的調解員和可信的機構,而日內瓦有能力同時提供這兩者。
註釋
- Wikipedia(英文),詞條“Geneva II Conference on Syria”:2012年6月30日在科菲·安南主持下召開第一次日內瓦會議(公報規定設立過渡管理機構),第二次日內瓦會議於2014年1月22日在蒙特勒開幕,並於2014年1月23日至31日及2月10日至15日在日內瓦繼續舉行,由拉赫達爾·卜拉希米調解,未取得實質成果;詞條“Joint Plan of Action”:2013年11月24日伊朗與P5+1集團在日內瓦簽署關於伊朗核計劃的聯合行動計劃,為2015年7月14日維也納協議的前奏。 ↩
- Chambre de commerce bernoise(伯爾尼商會),“Arbitrage”,bern-cci.ch(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