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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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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內瓦的客戶群是國際性的,其繼承事務也具有國際性。一位客戶可能是外國國民,居住在日內瓦,在多個國家擁有資產,其繼承人則分佈在多個大洲。為這樣的遺產進行規劃,需要協調多個法律體系和多個稅收制度。

瑞士國際私法原則上規定,住所在瑞士的人的繼承適用瑞士法,同時允許外國國民通過遺囑或繼承契約使其繼承適用其國籍國的法律。1這些規則的一項修訂已於近期生效,旨在減少與鄰國之間的管轄權衝突,並擴大可供選擇的範圍。2在歐盟(EU),《繼承條例》原則上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最後慣常居所地的法律,並可選擇適用國籍國法律。3協調這些規則需要仔細審查,特別是對於在法國持有資產的日內瓦居民而言。

國際繼承的稅務處理會引發雙重徵稅問題。瑞士在遺產稅領域締結的協定很少。法國終止法瑞協定(自2015年起生效)後,住所在瑞士的被繼承人的居住在法國的繼承人,須就全部遺產按高稅率在法國納稅。4這一情形說明了A部分在討論外僑遺產沒收權(droit d’aubaine)時所強調的外國決定帶來的風險。

日內瓦的從業者在這些事務上已積累了公認的專業經驗,並與外國顧問協同工作。J部分將說明,在這些領域為來自歐洲、非洲及其他地區的法語客戶提供服務時,法語是一項優勢。

示例。一位住所在日內瓦的被繼承人將2000萬瑞士法郎的遺產留給其兩名子女,其中一人居住在日內瓦,另一人居住在法國。居住在日內瓦的子女所得份額在日內瓦免徵遺產稅。居住在法國的子女所得份額(即1000萬瑞士法郎)須繳納法國遺產稅,對直系卑親屬而言,其邊際稅率在超過一定門檻後達到45%,這一門檻可能高達數百萬法郎。5這些數字雖經簡化,但表明了繼承人的居住地在規劃中有多麼重要。

註釋

  1. 《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第86條及以下;PILA第6章的修訂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PILA第91條:選擇適用某一國籍國的法律,現亦向擁有瑞士國籍的雙重國籍人開放,但須遵守瑞士法的特留份規定);Meyerlustenberger Lachenal Froriep,“Nouveau droit des successions internationales : un pas en avant, un pas en arrière”(新的國際繼承法:進一步,退一步),mll-news.com(2026年9月訪問)。 ↩
  2. 聯邦委員會,“Droit des successions internationales : de nouvelles règles en 2025”(國際繼承法:2025年的新規則),2024年6月26日新聞稿,admin.ch:經修訂的PILA第6章於2025年1月1日生效,以減少與外國主管機關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
  3. 2012年7月4日關於繼承事務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以及設立歐洲繼承證書的第650/2012號條例(EU),適用於2015年8月17日以後開始的繼承,英國、愛爾蘭和丹麥除外;EUR-Lex及CMS,“Successions internationales : règlement européen n° 650/2012”,cms.law(2026年9月訪問)。 ↩
  4. 法國於2014年6月17日以外交照會終止1953年12月31日關於遺產稅的法瑞協定,該協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於開始的繼承,此後適用法國國內法(《法國稅收總法典》(CGI)第750 ter條);Bulletin officiel des finances publiques,“Incidence au 1er janvier 2015 de la dénonciation de la convention par la France le 17 juin 2014”,bofip.impots.gouv.fr。 ↩
  5. 法國對直系卑親屬的遺產稅稅率表:5%至45%,在每名子女扣除10萬歐元的免稅額後,45%的稅率適用於超過1,805,677歐元的應稅份額;“Impôt succession 2026 : le barème des droits, de 5 % à 45 %”,legare.fr(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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