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勞體系:泡沫的教訓
路易十四去世後,法國揹負著沉重的債務。蘇格蘭人John Law向攝政王提出了一項大膽的改革方案:建立一家發行紙幣的銀行,然後再成立一家負責殖民地貿易和公共債務管理的貿易公司,以其股份換取債務憑證。1716年至1720年間,Law的“體系”經歷了驚人的崛起,隨後便是猛烈的崩潰。1
在投機的高峰期,該公司的股價漲到令人眩暈的高度,巴黎經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金融狂熱。隨後,信心逆轉。持有者紛紛設法將手中的鈔票和股份兌換成鑄幣或實物資產,強制措施層出不窮,體系隨之崩潰。Law離開了法國。鉅額財富化為烏有,而那些及時拋售的人則發了財。
新教銀行家以不同方式參與了這一體系,有些人從上漲中獲利,另一些人則因此蒙受損失。歷史學家指出,其中有幾位吸取了以往危機的經驗,在崩潰之前就將收益轉換為更安全的資產。2無論如何,這一事件在法國留下了對紙幣和大銀行的長期不信任,這將使中央銀行的創立推遲到下一個世紀末。
對日內瓦的金融文化而言,Law的體系起到了警示作用。它揭示了投機、負債以及盲目相信統治權力承諾的危險。人們歸於日內瓦銀行家的審慎,正是由這樣的經歷滋養而成的。
示例。一位投資者於1719年以5000里弗爾的價格買入一股該公司股份,其中4000里弗爾為借款。在泡沫頂峰時,該股價值1萬里弗爾:他自己投入的本金增長了五倍。幾個月後,該股僅值2000里弗爾:他損失了1000里弗爾的本金,還欠出借人2000里弗爾。槓桿在上漲時放大收益,在下跌時同樣放大損失。這些數字是虛構的;它們並未反映該公司股份確切的歷史價格。
註釋
- Wikipedia(英文版),“John Law (economist)”:通用銀行(Banque générale)於1716年(5月)獲准設立,西方公司(Compagnie d’Occident)(1717年),銀行被國家收購併更名為皇家銀行(Banque royale)(1718年),印度公司(Compagnie des Indes)(1719年,於1720年2月吞併該銀行);Law於1720年1月5日出任財政總監,在價格失控上漲和銀行擠兌之後,於1720年5月29日被免職;1720年12月22日前往布魯塞爾。 ↩
- Wikipédia(法文版),詞條“Système de Law”:通用銀行(Banque générale)於1716年仿照英格蘭銀行獲准設立,西方公司(Compagnie d’Occident)於1717年設立並取得路易斯安那的壟斷權,皇家銀行(Banque royale)於1718年設立,其鈔票可用於繳稅,1720年達到頂峰隨即崩潰——Law於1月出任財政總監,早在7月便開始出現大規模提款——以及1721年的“核驗”(visa),涉及51.1萬名存款人持有的25億里弗爾票據;投機集中在甘康普瓦街(rue Quincampoix),那裡的一場騷亂造成十七人死亡;公共債務暫時從28億里弗爾降至17億里弗爾,代價是對紙幣的長期不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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