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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時代的律師、受託服務機構與中介

日內瓦的律師和受託人在黃金時代的財富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設立和管理公司,出任公司董事,代表客戶開立帳戶,並就遺產的結構安排提供諮詢。《盡職調查協定》允許律師和公證人為其所代理的客戶開立帳戶:他們只需在一份專用表格上證明自己是在執業活動範圍內行事,而無需向銀行披露受益所有人的身份。1

這一機制以律師的職業保密義務為基礎,因可能被用於隱瞞受益人身份而受到批評。它的廢除標誌著透明度加強過程中的一個步驟。2025年通過的《反洗錢法》(AMLA)修訂將其義務擴展至律師和公證人的某些諮詢活動,可以說是這一進程的遠續,第四章對此有所闡述。

因此,從黃金時代起,日內瓦金融中心就形成了一個遠遠超出銀行範圍的中介生態系統。憑藉所提供服務的質素和多樣性,這一生態系統是其實力的源泉。但每當不擇手段的中介人為旨在隱匿非法資產的安排提供協助時,它也是一個薄弱環節。

註釋

  1. 《關於瑞士銀行行使盡職調查義務的行為準則協定》(CDB 16),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文本見cdbf.ch),第36條:律師或公證人代表客戶開立帳戶時,只要其以R表格書面確認本人並非受益所有人、其行事符合適用的州法和聯邦法、其受《瑞士刑法典》第321條所保護的職業保密義務約束,且該帳戶專門用於其執業活動,銀行即放棄識別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因此對銀行而言仍不為人知。CDB 20保留了這一機制,並列出了A、K、S、T、I和R表格(瑞士銀行家協會,CDB 20文本,swissbanking.ch)。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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