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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與遷入:流動性與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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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人士的國際流動性使稅收成為選擇居住地的一個因素。日內瓦憑藉其穩定性、生活質素以及稅制的某些特點,吸引了來自法國、意大利、英國及其他地方的納稅人。它也會流失一些納稅人,流向稅負較輕的州或外國金融中心。

國際環境正在迅速變化。根據對2025年投票的一篇報道,迪拜、阿布扎比、香港和新加坡提供旨在吸引鉅額財富投資工具的稅收優惠,香港在2023年擁有2700家家族辦公室,併力求再吸引200家。意大利憑藉其針對境外收入的統一定額制度迎來了新財富的流入,儘管政府已宣佈將該定額提高至30萬歐元;而法國預計將流失約800名富裕納稅人。1這些數字來自媒體,須審慎看待,但它們說明了各法域之間為吸引鉅額財富而展開的競爭。

納稅人遷入日內瓦需要事先準備:在普通徵稅與按支出徵稅(定額稅)之間作出選擇,審查原籍國的離境規則,協調稅收協定,並在遷移住所之前安排好遺產事宜。遷出同樣需要類似的準備:瑞士對個人不徵收一般性的離境稅,但遷入國可能適用特別規則,而留在瑞士的資產仍須在瑞士繳納某些稅款。2

2025年11月30日的投票凸顯了這一因素的重要性。該倡議的支持者曾規定了針對離開瑞士情形的反避稅條款,聯邦委員會認為這些條款可能削弱瑞士作為住所地的吸引力。3富裕納稅人的流動性及其對稅收收入的影響,仍是稅收政策辯論的核心問題。

註釋

  1. “Droits de succession : la Suisse rejette l’impôt de 50 % pour les personnes fortunées”(遺產稅:瑞士否決對富裕人士徵收50%的稅),netpublic.fr,2025年12月1日。 ↩
  2. 《聯邦直接稅法》(DFTA;SR 642.11)第4條(droit-bilingue.ch):在瑞士既無住所也無居所的個人,如在瑞士擁有企業或對企業享有用益權,或作為合夥人在其中享有權益,在瑞士經營常設機構,在瑞士擁有不動產或同等權利,或買賣位於瑞士的不動產,則基於經濟歸屬關係仍須在瑞士納稅;常設機構是指“企業全部或部分活動在其中進行的任何固定營業場所”(分支機構、工廠、車間、為期至少十二個月的建築工地)。 ↩
  3. 聯邦財政部,前引投票資料。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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