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與歐洲經濟區
瑞士的一個小鄰國為日內瓦金融中心提供了一扇通往歐盟(EU)的大門,而這是瑞士本身所沒有的。列支敦士登公國通過關稅和貨幣聯盟與瑞士相連,自1995年起成為歐洲經濟區成員,其銀行、基金管理人和保險公司享有歐洲護照。1若干瑞士機構(其中包括日內瓦的機構)在列支敦士登設有子公司,用於分銷基金和服務歐盟客戶;這是一個德語環境,在法律和文化上都很接近,並處於歐盟所承認的監管制度之下。2
列支敦士登的例子表明,歐洲經濟區本可為瑞士金融中心帶來什麼,以及1992年的否決在金融服務領域使其付出了什麼代價。它同樣顯示了這條途徑的侷限:列支敦士登採納了歐洲金融服務法的全部內容,並承擔其全部成本,而且其規模也限制了其基礎設施的容量。對日內瓦機構而言,列支敦士登子公司是進入歐盟的一種途徑,可與盧森堡子公司相比,在地理和語言上更為接近,但市場深度較淺。
註釋
- 1923年關稅同盟條約,列支敦士登於1924年採用瑞士法郎,於1995年加入歐洲經濟區;聯邦外交部,“Relations bilatérales Suisse–Liechtenstein”〔瑞士—列支敦士登雙邊關係〕,fdfa.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
- Swissinfo,“Les banques suisses boudent la place financière du Liechtenstein”〔瑞士銀行冷落列支敦士登金融中心〕(2017年12月24日):當地只有兩家銀行為瑞士機構所有,即EFG Bank von Ernst(1998年)和Vontobel(2000年),後者當時正將其列支敦士登業務出售給Kaiser Partner Privatbank,以便將其德國平台作為進入歐洲的門戶;由於伯爾尼與瓦杜茲之間沒有專門協定,瑞士在當地的子公司須遵守與其他第三國機構相同的條件;列支敦士登銀行家協會會長Simon Tribelhorn指出,對於已經進入歐洲市場的大型機構而言,在當地設立機構“毫無意義”。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