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協助:常規途徑
本章所述的行政凍結屬於例外。追回資產的常規途徑是刑事司法國際協助,其依據是1981年的一部聯邦法律以及瑞士所加入的雙邊和多邊公約。來源國以其本國法域內已啟動的刑事程序為基礎,向瑞士提出請求。聯邦司法局對請求進行審查,並將其轉交州或聯邦執行機關。執行機關下令扣押資產、收集銀行文件,並可在外國程序終結時,將被沒收的資產移交請求國;該法規定,資產的移交是為了沒收或返還給合法所有人。1瑞士與外國之間對被沒收資產的分享,由2004年的一部法律加以規範,該法原則上規定平均分配,除非一方放棄;而就政治公眾人物的資產而言,瑞士的做法是全額返還。2
這一途徑在阿巴查案中證明了其價值:尼日利亞憑藉司法協助請求獲得了資金的移交。而在蒙博託案和穆巴拉克案中,由於請求國缺乏有效的程序,這一途徑未能奏效。日內瓦在此發揮著核心作用,因為資產就位於日內瓦,而且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內瓦檢察院在處理非洲請求方面積累了歐洲少有檢察機關具備的經驗。日內瓦的律師有時代表請求國,有時代表帳戶持有人,參與歷時多年的程序;向聯邦刑事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已經確立了相關判例。為非洲客戶提供服務的從業者必須了解這一程序,因為他的銀行或他的事務所總有一天會成為這一程序的對象。
註釋
- 1981年3月20日《聯邦刑事司法國際協助法》(IMAC;EIMP,SR 351.1),第74a條“為沒收或返還目的的移交”;droit-bilingue.ch上的雙語目錄(2026年9月訪問)。↩
- 2004年3月19日《聯邦被沒收資產分配法》(LVPC,SR 312.4),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與外國簽訂的分享協議原則上規定平均分配;聯邦司法局,“Loi sur le partage des valeurs patrimoniales confisquées (sharing)”(被沒收資產分配法(分享)),bj.admin.ch(2026年9月訪問);全額返還政治公眾人物資產的做法見本章所述案例。↩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