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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語言,一種法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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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屬於以法典為基礎的大陸法系,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CC)和1911年的《瑞士債務法》(CO)——此後均經修訂——構成其支柱。1 這些法典以三種官方語言存在,其法文、德文和意大利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瑞士法律法語與法國、比利時和法語非洲的法律法語共享一套詞彙、一套概念範疇和解釋方法,同時又呈現出與聯邦制、直接民主以及德語法學影響相關的特點。

這一共同傳統具有相當重要的實際意義。一位為法國、比利時、摩洛哥、塞內加爾或科特迪瓦客戶提供諮詢的日內瓦律師,所運用的概念範疇是客戶及其當地顧問所熟知的。遺產特留份、夫妻財產製、股份有限公司、質押或委託等概念彼此對應,其間的差異從業者知道如何辨別。E部分已經表明了國際遺產規劃對日內瓦客戶群體的重要性。當所涉及的法律體系使用同一種語言時,這種規劃就更為便利。

非洲商法協調組織(Organis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en Afrique du droit des affaires,OHADA)彙集了西非和中非的十七個國家,其中大多數為法語國家。該組織已通過了關於公司法、擔保權益、破產程序、仲裁和商法的統一法,這些統一法以法文起草,並受法國法的啟發。2 對於與這些國家打交道的日內瓦貿易商、銀行和律師而言,這種以法語實現的法律協調是一項直接優勢:合同、擔保和程序受易於獲取的規則調整,這些規則以他們的語言起草,並與他們自己的參照體系相近。

要點。對日內瓦金融中心而言,法語是一種大陸法語言,為法國、比利時、盧森堡、魁北克、馬格里布以及法語非洲所共享,而法語非洲經過協調的商法正是以法語表述的。這種共同的語言和傳統便利了與法語客戶之間的諮詢、文書起草和訴訟。

註釋

  1.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自1912年1月1日起施行(SR 210);1911年3月30日《瑞士債務法》(SR 220);“Code civil suisse”,fr.wikipedia.org(2026年9月訪問)。 ↩
  2. Traité relatif à l’harmonisation en Afrique du droit des affaires,1993年10月17日於路易港簽署,2008年10月17日於魁北克城修訂;十七個成員國;十部統一法;Cour commune de justice et d’arbitrage(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設於阿比讓;UNIDA,“Présentation de l’OHADA”,ohada.com(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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