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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與稅收

在瑞士,慈善的稅收制度將公益基金會的稅收豁免與捐贈的可扣除性結合起來。向公益機構的捐贈可從聯邦直接稅中扣除,上限為淨收入的20%。各州適用類似的上限,日內瓦也允許在相近的範圍內扣除。1被認定為服務於公益的基金會,只要以無私且不可撤銷的方式追求符合普遍利益的目的,即可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豁免由州稅務管理部門授予。2主要在境外開展活動的基金會,如其普遍利益目的足以證明其合理性,也可獲得豁免;這一問題已由實踐予以澄清,對活躍於發展領域的日內瓦基金會至關重要。

這些規則使日內瓦成為一個對國際慈善具有吸引力的中心,但並未使其成為慈善避風港:稅務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控制是實實在在的,服務於私人利益的基金會將喪失其豁免待遇。日內瓦的顧問——律師、受託人、銀行——協助其客戶設計符合這些要求的架構,因此慈善合規已與銀行合規一樣成為一門專業。

註釋

  1. 《聯邦直接稅法》第33a條(LIFD,DFTA;droit-bilingue.ch):“向在瑞士設有住所、因其公共服務或公益目的而免稅的法人(第56條g項)所作的現金及其他資產形式的捐贈,同樣從收入中扣除,上限為扣除第26條至第33條規定的扣除項後收入的20%,但此類捐贈每個納稅年度須至少達到100瑞士法郎”;該扣除同樣適用於向聯邦、各州、各市鎮及其機構的捐贈。↩
  2. 《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LIFD)(droit-bilingue.ch):豁免“追求公共服務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就其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這些目的的利潤而言”;“經濟目的原則上不能被視為符合公共利益”;如維持企業的利益從屬於公益目的且不從事管理活動,持有和管理重大參股也可被認定為服務於公益。↩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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