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與稅收
稅收鼓勵慈善。向因其公共服務或慈善目的而免稅的機構所作的捐贈,在一定限度內可從聯邦直接稅和州稅的應稅收入中扣除。1這些機構本身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而以其為受益人的繼承和贈與則享受州一級的豁免。
日內瓦擁有為數可觀的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與金融中心的客戶家族或國際組織有關。2這些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構成銀行、律師和受託人的一項重要諮詢業務。它們需要健全的治理、嚴格的會計核算,並須遵守免稅條件,而免稅條件排除了任何迴流至捐贈人的對價。
F部分將再次論及慈善在國際日內瓦中的作用。此處只需指出,稅收是推動慈善參與的槓桿,而大額財富的財富規劃往往結合家族傳承,納入慈善維度。
註釋
- 《聯邦直接稅法》(DFTA;SR 642.11;lexfind.ch)第33a條:向在瑞士設有住所的慈善法人以現金及其他資產形式所作的自願給付可予扣除,“最高為扣除各項扣除額後收入的20%”,前提是捐贈金額每年至少達到100瑞士法郎;向聯邦、各州、市鎮及其機構所作的捐贈適用相同制度。 ↩
- 州基金會及養老機構監督局(ASFIP Genève,asfip-ge.ch):在實質、法律和財務上均獨立的機構,其依據為《瑞士民法典》第84條及《聯邦職業養老金法》(OPA)第61條,完全通過向受監督機構收取的費用實現自籌經費。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