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與資源共享
面向獨立資產管理人的服務平台的興起,是應對監管變革最重要的舉措之一。平台向多家資產管理人提供共享職能:合規、風險管理、技術、行政管理、與託管銀行的關係,有時還包括辦公場所和行政人員。資產管理人保留與客戶的關係及其管理上的自主性,同時受益於一個僅憑自身無力承擔的組織架構。
多種模式並存。在一些模式中,每家資產管理人保留自己的牌照,並向平台購買服務。在另一些模式中,資產管理人成為一家容納多個團隊的單一持牌實體的僱員或合夥人。還有一些模式中,銀行向其合作資產管理人提供超出託管和執行範圍的擴展服務。
這些平台遵循上一章所述的經濟邏輯:將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大規模的資產上。它們也存在風險,尤其是集中風險、依賴風險,以及平台與銷售產品的機構存在關聯時的利益衝突風險。無論在日內瓦還是在蘇黎世,平台的發展都在改變行業結構,催生出介於單打獨鬥的資產管理人與銀行之間的中等規模參與者。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